中新湖北网9月17日消息:近日,汉口发生了一起司法界议论纷纷的怪案。
保姆刘某在梁家打工2年,曾与梁家男主人发生性关系。一次,女主人拿回1万元现金,刘某趁人不备,拿了300
0元放在厕所的一个暗格里。女主人发现钱不见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经侦查,刘某终于承认钱是自己拿的,她称自
己因经不住男主人引诱而失身,理所当然应该得到补偿,这些钱不能算偷。
对此案如何定性,分局有关部门认为,刑法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
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律同时还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较轻,全额退赃、
退赔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保姆刘某的一念之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不构成盗窃罪。
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汉市中级法院刑一庭程纪茂庭长却持不同看法。他认为,如何看待财产实际占有和失控,是
这起案件的焦点,虽然刘某窃取钱财后没有马上离开,但事实上可以随时将其带走,实际上已经占有了这笔钱;对主人而言,
钱虽然没有离开自己的家,但实际上已经对其失控。如果派出所不及时破案,这笔钱也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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