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成汉 通讯员丁亚平)昨日,来自监利县检察院的消息说,经过该院二次抗诉,该县法院一副庭长李某终因犯枉法裁判罪而被判刑。
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岳阳市郊区法院判公安县斗湖堤粮管所(简称粮管所)欠湖南长沙市国营东方红农场粮贸公司(简称东方红公司)41万多元,但迟迟未得到执行。
1997年3月间,东方红公司业务经理张某遇到监利县一公司经理赵某。赵表示可以帮其执行法院判决。同年8月,赵提出虚构东方红公司支付粮管所的45万元定金是从赵承包的公司借贷的,以此取得一份经济调解书,确定赵、张之间4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便于赵到法院申请执行,张表示同意。
随后,赵到监利县朱河法庭找到时任副庭长的李某,以其公司的名义诉东方红公司债务纠纷,并递交了诉状。同年8月20日,李应赵、张的请求,在张住的宾馆房间里,独自一人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处理。
赵、张希望早日得到调解书,以便到法院申请执行粮管所所欠的债务。李以自己作为审判员,虚填书记员“龚庆”的名字,自审自记,先后制作了对赵、张二人的询问笔录、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并将上述文书及受理案件的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的时间等均提前至1996年6月,并对此次诉讼活动的时间、地点全部作了虚假记录。
此后,李将拟好的调解书稿送交庭长签发打印后加盖院印,并将该调解书送交赵某。赵拿调解书找到荆州市中院执行庭,该庭于1997年执行粮管所5万元现金交给赵。
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李身为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制造假案枉法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枉法裁判罪,遂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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