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市二中院对一起因保险合同引发的保险金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给坠楼死亡的张林星的妻女保险金2万元。
1996年4月,张林星向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一份老来福寿险,保险单确认被保险人为张林星,保险金额1万元,受益人为张的妻子郑某和女儿陆某。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伤害死亡的,保险人给付金额全数的两倍;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行为致 死亡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
1999年7月,张林星因精神忧郁多次前往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去年4月入院治疗,医生诊断其为情感性精神病即抑郁病。一个多月后张病情好转出院。同年6月,张林星在新华医院坠楼身亡。于是,张的妻女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要求。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认为张林星是自杀,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的决定。
法院认为,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张有自杀的可能,不能证明张坠楼身亡确是自杀的事实。据此,一审认定张林星为意外死亡,判决太平洋保险支付给张的妻女2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中院于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通讯员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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