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陕西网9月19日消息:昨日上午,长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今年已7岁的刘毛毛状告医院案。
1994年9月23日,刘毛毛之母刘亚军住进长安县医院待产。10月1日凌晨,刘毛毛出生后呈现苍白窒息状态
,抢救25分钟后才有哭声,4小时后出现口眼歪斜、颜面抽搐。西安一家医院诊断为重度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和颅内出血
。
长安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认为:此起医疗事故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事故原因在于医护人员对其后果预
见性不强,使用催产素剂量过大,当班医生没有参与窒息的抢救过程以及工作不仔细等。
1996年,2岁多的刘毛毛父母以刘毛毛作为原告首次将长安县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等共
5万元。长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长安县医院的过错造成刘毛毛出生时缺血缺氧性脑病并明显遗留有脑瘫性后遗症,遂
于1997年1月底作出判决:长安县医院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刘毛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万余元;因刘毛毛
尚未医疗终结,治疗结果及伤残等级难以定论,继续治疗等费用可在医疗终结后另行起诉。
1998年11月,刘毛毛家里无钱给其继续看病,其家长以刘毛毛为原告第二次将长安县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县
医院先行给付1997年2月1日至1998年10月底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等。县法院以“原告尚未医疗终结”裁定“本案中
止诉讼”。
遂于今年5月8日再次以刘毛毛为名申请恢复此案民事诉讼,请求县法院先于执行刘毛毛已发生费用和当前住院治疗
的急需费用;或者对刘毛毛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按照医疗终结判令县医院对刘毛毛进行一次性赔偿78万余元。
昨日,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长安县医院对刘毛毛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认为刘毛毛索赔费用过高。长安县法院认为
,刘毛毛的治疗没有终结,赔偿费用无法确定;若刘毛毛的家属强烈要求一次性赔偿,必须经过法医鉴定,在接近事实的基础
上,双方协调解决刘毛毛的医疗费用等。
因昨日刘毛毛方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加之双方临时变更委托代理人而手续不全。长安县法院将择日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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