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市居民曹女士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在小区指定点被盗,她以自己缴纳停车费,在居委会指定地点停车,如今车辆被盗是居委会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为由,将其居住的抚顺路某弄居委会及该居委会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36300元,详见本报8月6日5版。昨天,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居委会赔偿原告曹女士1万元。
在审理中,原、被告就双方是否构成保管关系,居委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街道办事处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争执不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女士与居委会之间虽不构成保管关系,但居委会在门卫制度的落实和保安人员责任心方面,对车辆失窃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曹女士在车辆失窃前曾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客观上影响了值班保安人员对曹女士车辆驾驶人员的辨别能力,且曹女士购车后未及时投保全车盗抢险以保护个人财产少受损失,致使车辆失窃后未能获得损失部分的有效补偿。对失窃车辆的合理损失部分应由曹女士与居委会按各自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判决居委会酌情赔偿曹女士1万元。
因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属指导、帮助关系,又未在停车费的收取中获利,因此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吴盈吉吉 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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