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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强制执行探视权”遭遇情法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0日15:49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9月20日电(楚俞 方益波):离婚后的母亲按照判决定期探视孩子,遭拒后申请强制执行,谁知孩子坚决不从,法律保障的权利被“人情”拒绝。近日,发生在杭州的全国首起“强制执行探视权”遭遇情法之争。

  今年7月27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判决离婚后的母亲任某自判决生效后第二个月起于每月第一周周六上午10点至孩子的父亲张某住处接领儿子,于次日上午10时送回张某的住处。
每年寒假期间三天、暑假期间十天儿子和母亲任某共同生活。后来任某按照判决规定,于9月1日到前夫处探视儿子未果。两天后,任某以“张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为由,向江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张某提出,不是自己拒不履行判决,而是儿子本人拒绝。执行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孩子都到场,听取小孩意见。张某和新夫人带着孩子来到法院后,年已5周岁的孩子睁大双眼,紧紧依靠在新“妈妈”身边,对周围的人充满了戒备之心。执行法官要求张某亲口对儿子说,任某要带他走,愿不愿意。孩子不假思索地表示“不愿意”、“不要去”。法官坐在孩子身边进行开导,孩子的态度十分坚定固执,法官也无能为力。几分钟后,任某和孩子的外公赶到法院,带来了儿子小时候的相集和一个“读书郎”语言学习机。可儿子并不领情。任某说要带他出去玩,儿子赶紧抱牢坐在一旁的新“妈妈”,嘴里不停地说,不要去,没有任某这个妈妈。就连自小带过他的外公想和他亲近一下,他都“避之惟恐不及”。

  法院有关人士说,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任某都有权探视自己的儿子,而且法院判决已经生效,必须得到切实的尊重与履行。可是探视对象拒不接受探视,法院又不可能强制将小孩交给任某由其探望。“人情”和“法律”在这个案例上遭遇了尴尬的一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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