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洋 实习生王登建)深圳一旅行社提供的“国庆游”行程表中写到“畅游漓江”,但在旅游过程中,游的只是漓江下游,游客认为受骗,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法院两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赔偿游客经济损失800元。
“畅游漓江”却只游了个“刘三姐水上公园”
去年国庆期间,薛某等4人报名参加了深圳市金方舟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桂林、荔蒲、丰鱼岩4天双飞”旅游团,双方签订了《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薛某等人交纳了团费人民币2350元。金方舟国际旅行社提供了4天行程表的安排:第一天,乘飞机直抵桂林后参观市容入住酒店;第二天,早餐后登市区叠彩山明月峰,接着前往码头乘船畅游漓江……该行程表还注明,“以上行程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当地接待社安排为准,景点不变”。
在实际旅行的过程中,金方舟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与其行程表的安排旅游顺序上有所变动,尤其是第三天的漓江游,只游览漓江下游的“刘三姐水上公园”,这只是漓江上的一个新景点。在旅游结束回到深圳后,薛某及其他旅游团的团友共同签名,书面向深圳市旅游局投诉金方舟国际旅行社的“漓江游”名不副实。旅游局提出调解建议,由旅行社向每人补偿人民币门票差价65元,旅行社不同意,薛某等4人将旅行社告上了法庭。
旅行社向薛某等4人各赔偿800元
在审理期间,薛某提供了证据证明:通常意义上的“乘船畅游漓江”,应为游览漓江磨盘山码头至阳朔83公里的水程。如深圳市另一家旅行社的旅游行程表,其中关于漓江游的部分写道:‘早餐后乘船畅游漓江,欣赏如诗如画的桂林山水,由磨盘山码头至阳朔83公里的水程,沿江两岸奇峰罗列……”此外,深圳市另外两家旅行社的同类旅游行程表中对漓江游部分,也有大致相同的描述。
市中院在近日发出的终审判决中认为,金方舟旅行社与薛某等人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的规定,旅游行程表是合同的一部分。金方舟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表中所写的“畅游漓江”,未写明起止地点,故应认定“畅游漓江”应包括桂林至阳朔这一段漓江,而金方舟旅行社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只是从阳朔码头至福利古镇“刘三姐水上公园”这段漓江下游,此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故判决该旅行社向薛某等4人各赔偿经济损失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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