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侵权的“均瑶牛奶”平面广告。
小演员状告“均瑶”
新快报记者吕剑实习生魏清莲
吕剑/摄
广州6名小演员与香港歌星张学友共同拍摄均瑶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影视广告后,在未进一步签署平面广告合同及未征得小演员同意的情况下,“均瑶乳业”又擅自把6名小演员和张学友的合影照片,制成广告宣传海报在全国各地张贴派发。
为此,6名小演员的监护人将“均瑶乳业”告上法庭。该案原定9月7日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因原告临时又将利用同样照片在企业网上发布广告的均瑶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二被告,致使开庭日期拖后。
受聘与张学友共拍影视广告
据当事人之一、小演员左羚子的父亲左南南说,今年3月,他女儿等6名小演员受“均瑶乳业”聘请,与张学友共同拍摄均瑶牛奶的影视广告。“当初拍影视广告时,广东英扬传奇广告有限公司也同时给孩子们拍了照片。我们就与广告公司谈,说如果做平面广告,就要给2500元的费用。但‘均瑶’只肯给500元,大家就没谈拢。”之后,“均瑶乳业”擅自印制了大批附有原告肖像的产品宣传海报,在全国各地的均瑶牛奶经销点派发、张贴,严重侵犯了6名小演员的肖像权及其收益权。
侵权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构成侵权的责任在谁?为此,“均瑶”集团和“英扬”广告公司各执一词。
广告公司与“均瑶”各执一词
“均瑶乳业”表示,今年3月“均瑶乳业”与“英扬”广告公司签订了《影视广告制作、平面拍摄及广告宣传推广合同》,由后者负责拍摄影视及平面广告,6名小演员也是由后者聘请的,因此全部拍摄事宜应由“英扬”负责。至于影视及平面广告的拍摄费用,“均瑶”公司已支付给“英扬”广告公司,其中包括演员的演出酬金及肖像使用费。如果把“均瑶乳业”列为第一被告,必须加追“英扬”公司为第二被告。
“英扬”公司则称:当初拍摄广告时,“均瑶乳业”只与张学友签了影视广告及平面广告合约,而6名小演员拍影视广告时称只要付钱即可,不用签约。该公司副总经理吕奇说:“广告公司只是应客户要求在拍影视广告的同时为其拍摄平面相片,如果客户将平面照片应用到平面广告上,就必须与演员签平面广告合约,广告公司是没有义务与演员签合约的。”
据吕称,当时“均瑶”公司只是委托“英扬”公司制作影视广告及拍摄平面照片,并未委托设计平面广告。而在承接业务时,“英扬”公司与“均瑶”公司在约定上不明确,导致了今日的结果。
要为孩子们讨公道
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广州市博浩律师事务所吴非比律师认为,侵权责任究竟是由“均瑶”还是由“英扬”来承担,要看在拍摄广告时双方的约定。如果未与小演员签合同,那么,谁与张学友签订的合同,谁就可能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
左南南告诉记者,此案诉诸法律后,“均瑶”公司有意协商解决,但他们仍决定将官司打下去,依法为孩子们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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