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9月24日消息:广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日前联合作出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标准。这
是该市自1999年来第4次提高补助标准。
此次提高标准涉及的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因公牺牲军
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
各类抚恤补助提高的幅度如下: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
。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
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对市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补助:在1999年标准的基础上,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400元,
二等以下的革命伤残人员,每人每年提高600元。
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保健金补助:在2000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0元。
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含在职、无工作单位)的优待金:在1998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2
0元。
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金:在1998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100元。
在市区、城镇居住的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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