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海燕、通讯员刘柳)佛山市一位60多岁的老太乘公
交车下车时摔伤,遂将公汽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80318
·2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近日,佛山市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
决。
老太姓曹,是一位退休医生。她在诉讼中称:今年3月25日,她乘坐
15路公共汽车外出,下车时发现车门正对着马路边的排水口,无法落脚,
只好跨步踏向花基。此时车门突然 关闭,夹住了她的右脚,老太一边大叫开
门,一边用力向外抽脚,车门突然打开,老人身体一下失去平衡,被花基上
的沙井盖绊倒,受伤倒地不起。她经医院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于3月2
6日至4月21日在佛山中医院接受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老人认为,
自己的受伤完全由公汽公司造成。
事故发生后,被告公汽公司曾在交警队的调解下同意支付3000元的
补偿费,但老人没有同意。
针对曹老太的指控,被告认为老人摔倒时已经完全离开车,双方的合同
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原告也不能提供其被车门夹住脚而致跌伤的任何证据。
对于曹某在诉状中提及的公共汽车站台缺乏保养、凸凹不平,使乘客无法安
全上落等问题,则属于城建部门的事情。
佛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对原告在事故发生时所穿的鞋及大客车
后门进行勘验,发现鞋的表面无遗留被车门夹碰痕迹,而车门亦未见明显碰
夹痕迹。
鉴于本案的原、被告均无主观过错,依照公平原则,佛山城区法院作出
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费5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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