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旅游局昨天推出全市统一的旅游合同版本———《上海市国内旅游示范合同》,并同时宣布,从今天起正式实行。爱出远门的上海人今后可在这个新版旅游合同上与旅行社约法三章。
翻开新版的《上海市国内旅游示范合同》,发现它们其实是一对孪生兄弟,A版适用于团体,B版适用于散客。各项条款填写方便,解决了散客签订旅游合同手续繁琐的问题。原 先的《境内旅游者须知》也变成“特别告知”,与合同连为一体。新增的条款还包括:行程安排(乘坐交通工具、游览地点、住宿标准、购物)、旅游价格和违约责任等。
笔者为此请市旅委管理处黄处长为大家解难释疑。
笔者:以前旅游的时候,旅行社没提醒我签合同,可以不签吗?
黄:不签合同的话,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质量就无法得到保证。一旦发生纠纷,也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
笔者:如果导游带我到某个旅游纪念品商店,而合同上并没有写明,那我该怎么办?
黄:两个字———“拒绝”。导游如果强迫你去,你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笔者:如果我在宾馆或者餐馆有财产上的损失,旅行社又确实有责任,我应该找谁?
黄:如果的确是旅行社的责任,你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赔钱,旅行社则再追究第三者的责任。(作者: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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