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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费的所有人到底是谁? 理清生前身后财产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8日12:50 每日新报

  一场仍未了结的官司引出一个解不开、理还乱的社会问题,如何监护好社会孤老户,并———理清生前身后财产事

  围绕着社会孤老户杨金涛老人的一笔7万多元的房屋拆迁安置费到底归谁所有问题,杨金涛的代理人与他所在的铃铛阁街办事处之间的一场官司打了一年多,在超过了法定结案时间后,仍迟迟没有判决。

  今年5月14日,本报以《这场官司为何无法结案?》为题报道了此事,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3个月后,法院判决老人胜诉,老人所在的街办事处将老人的拆迁安置款返还老人。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已于日前上诉到一中院。

  街办事处:原判决按所有权的归属诠释本案,属适用法律不当

  红桥区铃铛阁街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书中称:孤身一人、年老多病、生活无着的杨金涛老人在1996年2月接受政府救济、享受社会孤老待遇的同时,便与街办事处之间形成了监护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解除。此外,依据红桥区民政部门对社会孤老的管理条例,杨金涛于1996年7月在红桥区公证处进行了财产公证。1998年12月,杨金涛转入本市天船老年公寓后,他的社会孤老待遇没变,他的医疗及生活仍由政府负担。杨金涛以遗赠扶养协议抗辩上诉人的监护权利,索要被保管的财产,实际上是原被告关系的终止。

  由此,街办事处在上诉书中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被上诉人杨金涛是否需要监护?第二,如果被上诉人需要监护,那么,由谁监护?他们认为,原判决按所有权的归属诠释本案,属适用法律不当。

  铃铛阁街办事处请求:“依法撤消红桥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改判驳回杨金涛要求返还拆迁安置费之诉,诉讼费由杨金涛承担。”

  杨金涛老人:把自己的钱要回来,想买一辆三轮车,再买点好吃的

  因为脑血栓,71岁的杨金涛老人如今不但生活不能自理,说话也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他大多数时候只能说一个字,那也是他急于想吃什么零食,或者问到了他最有兴趣的事情的时候。

  那笔被铃铛阁街办事处做主领取保管且至今没有归还的7万多元房屋拆迁安置费,对于一个孤身一人、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来说绝不是一笔小数,但是从他的脸上、从他的口中,你很难了解到他对于街办事处所打的这场官司的态度。

  他越来越像个离不开人照料的老小孩。他因不愿和别的老人同屋,现在自己住在一间平房里。在他房间外面的小院里,每天都晾晒着很多洗净的被单和衣裤。有两位服务员轮班专门护理他。他属于特护,每月的费用是740元。

  这场耗时费力的官司已打了一年多了,但杨金涛老人看上去一点也不着急———几年前,那个因为做小买卖的三轮车被人偷去而一怒之下气成脑血栓的他,如今已消失在这个好脾气的贪吃的老小孩身上。对他来说,似乎打这场官司的全部意义,就是为了把自己的钱要回来,好买一辆三轮车和一些好吃的……

  被上诉方律师:细说本案争执的四个焦点

  河东区第二律师事务所的孟强律师,是杨金涛老人的辩护律师。就此案涉及的几个焦点问题,他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这笔拆迁安置费的所有人到底是谁?

  他认为,坐落在本市红桥区双庙街49号的一间公产房的承租人是被上诉人杨金涛,拆迁安置款是对居住人(承租人)的安置费用,杨金涛是该房的合法承租使用人。因此,这笔安置款应归杨金涛所有,现杨金涛要求街道办事处返还,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正当的,我国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上诉人以种种理由滞留该房款,就是对上诉人财产的侵占,是违法的,应依法返还。

  二、这笔拆迁安置费谁有权处置?

  孟强律师说,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指出,老年人有权依法处置个人的财产。

  杨金涛取得的拆迁安置款是合法所得,因此,他有权依法处置。街办事处“保管”老人的拆迁安置款至今不肯返还,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这笔拆迁安置款应用于何处?

  这笔钱应归老人所有,用于老人今后生活的各项开支。

  四、关于监护关系与财产的处分权利

  杨金涛成为社会孤老,与上诉人形成了监护关系,但监护人是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权利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关系和财产处分权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明文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监护人的资格。现在街办事处作为监护人,侵犯了被监护人杨金涛老人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将保留撤消上诉人监护权的申诉权利。

  红桥法院一审判决老人胜诉

  红桥法院在2001年8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坐落在红桥区双忠庙街49号房屋一间拆迁安置款,是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使用人的费用,原告是该房的合法承租使用人,因此该安置款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主张返还,被告不宜继续保管,理应返还。至于被告所提原告已丧失民事能力,应当由其举证。其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要求鉴定的请求,本院考虑原告庭审中的实际情况和原告的健康状况不予采纳……本判决生效5日内,被告将原告的拆迁安置款74680元,返还给原告,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书中没有提及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或政策。法院有关人士说:此案比较特殊,没有适合的法规可以引用。

  红桥法院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案比较特殊,其中涉及到两份内容相互抵触的公证书,以及社会孤老户的监护人和财产管理等问题。他说,在审理中,法院没有对这两份公证书进行确认,是按实际情况进行了审理。

  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中应写明判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记者注意到,这份判决书没有提到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或相关政策。红桥法院这位有关人士对此的解释是:此案没有适合的法规可以引用,所以没有在判决书中写明。

  市老龄委有关人士呼吁:应依法及时受理老年人案件,社会孤老生前财产应专款专用

  71岁、半身不遂的杨金涛老人,他的这场官司已打了整整17个月。对这样的老人来说,生命已经非常脆弱。

  杨金涛老人在享受社会孤老待遇的同时,曾依据红桥区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做了一份财产公证,称死后财产归国家所有。此公证没有依法撤消,仍然有效,如果在上诉期间老人去世,案子会自然终止,这笔房屋拆迁安置费便由街办事处处置。

  市老龄委的有关人士杜先生呼吁,有关部门受理老年人案件时,应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种种“理由”推诿和拖延。

  关于社会孤老的生前财产保管问题,杜先生认为,无论谁保管,都应专款专用,用在改善和补贴老人的生活上面。

  二审法院法官:以前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案件

  9月26日上午,本案二审第一次开庭。庭审之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二审合议庭的黄法官说,他本人以前还没遇到过这种案件。就本案经庭审涉及的法律问题,黄法官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房屋拆迁安置款是使用权能继续行使的一种延伸。杨金涛为公产房的承租人,在房屋拆迁时,其所享有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的权利是否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以国际通行物权理论及我国现行有关拆迁安置的法规、政策,杨金涛的承租权是依照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占有权能的资格来取得该笔拆迁安置款的,其取得拆迁安置款是使用权能继续行使的一种延伸。

  二、如何确定本案的监护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事实是在1996年杨金涛被确定为社会孤老户由街道进行统管(自己的财产及养老),这种统管符合民法意义上的监护,但在1999年6月房屋拆迁、9月街办事处领取安置款、12月其公证民事行为由老年公寓行使的过程看,12月份做的这第二份公证带有重新确定监护权的性质,而这种重新确定监护权的资格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如何确定本案的监护权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三、本案与其他老年人案件相比,其最大的特点是:杨金涛是否具有完整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能力,尚需要鉴定。原审法院对鉴定问题已经很重视,但由于街办事处未及时交纳鉴定费用,从而产生本案只在形式上解决了住房人与拆迁安置人之间的款项是否应当取回的问题。

  四、这个案件表面看来是老人主张取回权,但应当注意到这个案件取回权行使权的背后,实际上是保管权。本案所产生的结果实际已落实在杨金涛目前在世的情况下,其是否能具有清醒的意识来完整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他不能做到这一点,对其财产权谁负有保管责任?其保管责任人是否能尽到善良人的保管责任?

  此外,老年公寓与红桥区民政局当初就杨金涛的交接是一种什么关系、老年公寓是福利单位还是一种具有对价行为的服务单位的问题,也应当界定清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使杨金涛老有所养的最终目的。

  黄法官说,上述法律问题,将会在二审中全面客观分析后作出终审判决。

  红桥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全国新的房屋拆迁条例尚未实施,难免要遇到这种问题

  红桥区政府法制办的陈铁军主任,就此案谈了自己的个人看法。他说:

  全国新的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尚未出台,天津市已推行货币安置,社会孤老户的房屋如遇到拆迁改造,难免要涉及到这种问题。

  老人申请为社会孤老时,有一套完整的行政工作程序,这种工作程序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有其合理性,应得到法律支持。

  老人一旦被确定为社会孤老,老人的基本生活由政府支付,老人的原有财产(包括住房)都由政府部门代为保管。社会孤老的房屋被拆迁转化为货币,这只是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并不能改变它仍为老人所有、还由政府保管的行政法律关系。

  老人在申请为社会孤老时,依照当地民政部门的相关政策,对自己的财产要做处分:身后交给政府,这是基于老人生前不再处分此财产;如老人再需要处分,应通过法律程序撤消第一个公证。现在老人没经一定法律程序就与所在的天船老年公寓办理第二个公证,是一种民事改变行政行为的做法,这不符合民事不能干预行政的原则。况且,老人与天船老年公寓签订的这个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真正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街办事处之所以上诉,也是希望通过法律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展老年事业。(新报记者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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