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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岁女童摔掉七颗牙 家乐福一审被判赔偿4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9月28日12:50 新闻晨报

  国庆佳节,大人携孩子上大型超市购物原本是一件开开心心的事情。家乐福设置游乐园让儿童有一个休憩玩耍的天地,原本也是一桩方便顾客的好事。但是,由于游乐设施缺乏安全保障等原因,好事竟变成了坏事:10岁的朱骅在游乐园玩耍时摔倒在塑料桶边沿内侧,牙齿折断7颗,造成9级伤残。

  在多次与店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0岁儿童将家乐福告上了法庭。昨天,上海浦东新
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家乐福赔偿小朱骅医药费、护理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47717.46元。

  爱儿乐园玩出意外小朱骅嘴里竟看不到牙齿

  2000年10月3日,10岁的朱骅兴高采烈地跟着母亲前往浦东家乐福超市金桥店购物。在超市底楼的家乐福爱儿乐园门口,一个营业员热忱地向其母顾德珍介绍,由于购物时间较长,所以可以让孩子在店中的儿童乐园玩耍,待大人买好东西再来将孩子领走。营业员还特意强调,乐园内有指导老师,孩子由他们暂时看管,大人可以放心购物。

  游乐园门口有一则育乐须知,上面明确标明:三岁以下儿童进场必须有家长陪同,此设备限十周岁以下儿童游玩等等。顾德珍当即买了一张爱儿乐园的三月卡(上面盖具家乐福超市公司,即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桥店财务专用章),让朱骅与其表姐、表弟一起进入儿童乐园游玩。

  仅仅过了半小时左右,顾德珍就收到了外甥女打来的拷机:朱骅在乐园里出事了!顾德珍急忙赶到乐园,一到那就看见女儿正用餐巾纸捂着嘴,女儿一张嘴,只见满嘴都是血块,而嘴里竟看不到牙齿!

  原来,朱骅在游玩“远程通道”时,因为脚被尼龙网带勾了一下而摔到,嘴部撞在与尼龙网相连接的塑料桶边沿内侧,当场满嘴都是鲜血。乐园内的指导老师带着孩子在水龙头下冲了冲血。

  时值午饭时间,顾德珍和亲戚找不到超市有关负责人,便自己拦车将女儿送到了第九人民医院急诊。经诊治查明,朱骅共折断7颗牙齿,其中左下、右下中切牙半脱位,右下侧两颗切牙全脱位,左上、右上两颗中切牙冠折倒了下来。

  反复交涉协商不成家长情急两次拨110报警

  当天傍晚,顾德珍再一次来到家乐福金桥店,希望家乐福能给一个说法。招商部的负责人告诉她,楼下的儿童乐园是由沈阳市天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场地经营的,顾德珍应向天王公司交涉。然而,令顾德珍大跌眼镜的是,天王公司有关负责人周某来了以后居然声称,孩子进入乐园,天王公司的人员并不知情。顾德珍愤怒之下,打110报了警,在警察面前周某才承认确有此事,并写下“2000年10月3日中午12:45分,朱骅小朋友在儿童乐园游玩时受伤,我公司愿为其解决问题……”的纸条。

  第二天,周某陪朱骅母女到医院进一步就诊,并支付了相应费用。但自此后,再也没有处理此事的任何消息。

  10月9日,家乐福有关人员表示,朱骅应去做有关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

  2000年10月11日,浦东新区公安局金桥警署委托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朱骅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朱骅牙齿冠折、缺失、松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综合评定为伤残九级。

  10月14日,朱骅的父母再次来到家乐福招商部与天王公司的周某进行交涉。家乐福金桥店的店长承诺,家乐福一定会妥善处理这件事情,并与朱骅的父母约定2001年1月19日商谈解决方案。

  然而,令朱骅父母再次感到失望的是,1月19日,他们如约前往家乐福时并没有碰到店长,招商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这事我们没法解决,那是租出去的。”

  2001年2月15日,顾德珍拿着女儿的伤残鉴定又一次前往家乐福,结果连门都进不去,家乐福的保安竟将其拦在门外。顾德珍再一次拨通了110的电话,金桥警署的警察也再一次帮双方约定2月20日晚7点在警署进行协商。2月20日,令人遗憾的是,调解又未达成。

  在此期间,浦东新区消协也曾积极介入,希望能为双方进行调解,但始终未果。

  在一次次的交涉过程中,朱骅的父母得知,儿童乐园的经营者———沈阳天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既无执照,又无独立法人资格,儿童乐园的游乐设备没有经过上海有关部门质检,家乐福金桥店不具备经营该项目的批文。

  2001年5月24日,愤怒的小朱骅向浦东法院递交了损害赔偿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家乐福赔偿事故损伤费14万余元。杨浦区五角场法律服务所的濮宗渠律师代理了此案。

  家乐福:我们没有责任

  在法庭上,家乐福(即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辩称:儿童乐园是沈阳市天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家乐福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非家乐福经营行为。该公司在儿童乐园门口的育乐须知中已告之顾客:该设施供10岁以下儿童游玩。事发当日,顾德珍明知朱骅已超过10周岁,仍让其进入游玩,造成损害的责任应由监护人承担。家乐福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金桥警署2000年10月28日的笔录中,天王公司有关负责人周某对此事的陈述是:“2000年10月11日,我去孩子处探望了孩子,当时没谈什么,14日下午,他们家长来了20来人,他们要我们赔偿50万元,我没答应。他们又去找家乐福超市,也是要50万,他们又要找店长,谈到什么结果我不知道。后来我们经理和他们谈了,他们要20万。后来又去医院看他们又重谈,医生说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看出结果。我认为,应在医院治疗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为宜,时间需要一个月。”

  法院:家乐福必须承担责任

  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审判员薛桂蓉独任审判。

  法院查明,1999年6月3日,家乐福与小哈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家乐福金桥店将其坐落在上海市碧云路555号#F2A的地方出租给小哈津公司使用,在每个月的第一周内,家乐福将核算该店总营业收入,从中扣除40%作为租金;若由于小哈津公司的行为和过失,给家乐福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小哈津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赔偿。

  1999年10月11日,家乐福与小哈津公司、天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小哈津公司将其与家乐福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的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天王公司。此后,天王公司租赁场地以家乐福名义经营儿童乐园,由家乐福印制“爱儿乐园三月卡”,并盖具“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金桥店财务专用章”。

  法院认为,家乐福与天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两公司之间的协议,儿童乐园对外以家乐福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出售的门票卡盖具家乐福财务专用章,故该儿童乐园对外应确认为家乐福经营。朱骅在购得门票卡后,经管理人员许可进入儿童乐园,朱骅系消费者。经营者对其在经营场所提供的服务负有安全保证义务。家乐福在其超市内设置儿童游玩设施,应确保儿童在游玩时的安全。现朱骅在游乐设施内摔到致伤,显然是因为其设施缺乏安全性。同时,儿童乐园管理人员未尽到看护、管理之责,也是造成朱骅受伤的原因,对此,家乐福具有过错,由此造成朱骅损失,家乐福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家乐福提出朱骅超过10周岁,但家乐福不能举证朱骅的损害结果与其超龄有关,况且儿童乐园管理人员也允许朱骅购卡进入游玩,对此,朱骅的监护人并无过错。天王公司对外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家乐福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天王公司交涉。

  法院判决:家乐福赔偿朱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7717.46元,赔偿朱骅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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