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干一样的活,深圳户口的工人拿3000元,我们四川、贵州的打工仔就只能拿1000元!”川籍打工仔赵发喜因不满单位实施“同工不同酬”政策,怒向自己的“老东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
据赵发喜称,他于1994年3月被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聘为管道安装工,工作表现一直良好,但去年9月23日,公司将其解雇。“我们公司外来打工仔占到员工总人数的一半 以上。干同样的活,深圳户口的工人拿3000元,我们四川打工仔就只能拿1000元。”赵发喜说。
今年3月赵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单位补偿自己近8年来的加班费,以及同工不同酬造成的与正式工的工资差额77000元。
法院在一审时认为,赵所在单位正式工与劳务工的工资差额主要是“深圳市户籍员工有住房公积金,对赵发喜这一类劳务工,一建是为其免费提供住宿,故不存在同工不同酬。”因此,对赵发喜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认为,“上诉人应按核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其要求与所谓的‘正式工’同工同酬并补发工资77000元无法津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拿到终审判决以后,赵发喜称自己身心遭到“前所未有”的打击。他说,本来他打算在深圳学好技术以后就回家乡办厂,“但在经历了这件事情以后,自己的心里始终有一层阴影挥之不去,老觉得自己低人一等,创业梦想只好无限期搁浅。”
赵发喜说:“人生而平等,不能因为自己的出生地遭致不同的待遇。”之所以提出5万元精神损失赔偿是为了提醒某些用人单位尊重外来劳务工的价值。
目前,赵发喜自己向深圳市中院提起包括精神赔偿等诉讼请求在内的再审申请。据悉,劳动纠纷中因“同工不同酬”而提出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例确属罕见。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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