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家人到超市购物,谁知女儿在超市设置的儿童乐园中摔倒受伤致残。在与超市协商无果后,父母以女儿的名义将超市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
去年10月3日上午,刚过完10岁生日的小骅随家人前往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在浦东新 区碧云路开设的家乐福超市金桥店购物。小骅的父母和亲戚花了50元购买了一张盖有联家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爱儿乐园三月卡,让小骅和亲戚的孩子一同进入超市底楼设有管理人员的家乐福儿童乐园游玩。
中午12点半左右,小骅在儿童乐园内游玩用尼龙网结成的远程通道时,脚被尼龙网带勾了一下而摔倒,嘴部撞在与尼龙网相连接的塑料桶边沿内侧,致使其左下、右下中切牙半脱位,右下侧切牙全脱位,左上、右上中切牙冠折。经司法鉴定,已构成9级伤残。
小骅的父母认为联家公司违章经营儿童乐园,且没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小骅受伤致残,故在法庭上要求赔偿人民币14万余元。
联家公司提出,儿童乐园是沈阳市天王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向其租赁场地经营的,并非被告的经营行为。且天王公司在儿童乐园娱乐须知中已写明该设施仅供10岁以下的儿童游玩,而事发当日,原告的监护人明知原告已超过10周岁,仍让其进入游玩,所以造成原告损害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天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内部的协议,儿童乐园对外仍以家乐福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且其出售的门票卡上加盖的是被告的财务专用章,故对外该儿童乐园应确认为被告经营。现原告在儿童乐园内摔伤,显见其设施缺乏安全性。而且,儿童乐园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看护、管理的责任,也是造成原告受伤的原因。对此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不少超市、商店乃至餐厅均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了供儿童游玩的设施,这些游乐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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