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高志海)因为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京港合资企业华汇公司日前被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按规定为职工白某报销医疗费3.7万多元。
1994年初,白某应聘到华汇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华汇公司为白某办理了养老和失业保险,但没有办理医疗保险。2000年10月,白某因患心肌梗塞住院治疗,共花掉医疗费5.3万多元。出院后,白某又先后5次到医院进行化验买药,花掉医疗费 654.4元。白某于2001年3月1日上班,上班后多次要求华汇公司为他报销上述费用,但华汇公司以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医疗费用为由,予以拒绝。白某于是申诉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1年5月29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华汇公司为白某报销医疗费用3.7万多元。华汇公司起诉到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白某尽管与华汇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华汇公司理应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华汇公司未给白某交纳大病医疗统筹费用,致使白某在患大病时无法享受相应待遇,对此,华汇公司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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