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洋还实习生王登建)顾客张某在一家商场购物得到抽奖券一张,前往兑奖时发现这张抽奖券没有抽奖号码,无法兑奖。张某认为商家剥夺了消费者可能中奖的权利,构成了侵权,将商场告上了法庭,并参照特等奖价值要求赔偿10万元。此案经市中级法院终审,酌情确定商场赔偿张某200元。
今年元月,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推出有奖销售活动,向购物者承诺:凡购物每满20 0元或购网上天虹卡每500元者,凭当日电脑小票领取抽奖券一张。该活动设了特等奖两名,可获得别克轿车终身使用权,幸运奖各奖29寸康佳彩电一台。
2001年1月20日,张某在天虹商场深南商场购物344元,获得有奖销售抽奖券一张。1月29日,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主持了抽奖活动,张某发现自己的抽奖券没有抽奖号码,无法兑奖。
市中院终审认为,张某对其因中奖机会权的丧失引起的损失客观上难以举证和计算,判决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深南商场共同向张某赔偿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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