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5日5版刊登《周一为何形成离婚高峰》后,引起各方关注。昨日,几对夫妻向记者反映情况,他们对协议离婚非得单位开具介绍信提出异议。
这些夫妻普遍认为:夫妻吵吵闹闹上法院离婚并不要单位在介绍信上盖公章,而好聚好散的协议离婚倒反而要开介绍信了,对此他们觉得不可思议。
在江岸区民政局社区服务中心,许多离婚的夫妻也有同感,他们认为相对结婚而言,离婚更属个人隐私。同时,他们对离婚时第一件事就是先到民政部门领取介绍信,并到所在单位盖章表示不赞同。
江岸社区服务中心婚姻处的魏梅介绍,和协议离婚相比,到法院打官司离婚却显得简单多了,不要介绍信就可以办。
记者问是否有人为保护隐私,不得不假装吵闹着走进法院离婚?”对此,她解释说:“这种可能性很小,法院处理民事案件要收取一笔可观的标的费和手续费,而协议离婚的手续费很少。多数好聚好散的夫妻考虑到财产问题,只能以牺牲隐私为代价了。”
据悉,该中心为方便离婚者办理手续,保护公民隐私,提出只要登记表上所填单位和公章一致即可。
据悉,到单位或所在居委会盖章是80年代出台的《婚姻管理条例》中的硬性规定,其兼顾了那个时代的具体情况。
但据记者在民政部门了解,这种情况有可能改变。因为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民政部也正在对与之配套的《婚姻管理条例》进行调研。其中,谁担负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资格、离婚到底要不要出具单位介绍信等都将在调研之列。(见习记者王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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