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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09日10:34 南国早报

  法律咨询台:

  我的邻居捏造事实在公众场合诽谤我“贩毒”,使我的名誉、爱情婚姻、事业、亲情都受到极大的损害,我和我家人痛苦极了。我近期看到贵报的法律咨询台解答与我类似的问题,说名誉受到侵权可向法院诉请精神损害赔偿。我现在想知道我国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有何规定? 南宁读者:韦某 韦某读者:

  近几年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并不清楚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事实上,我国还没有对赔偿数额统一的明文规定。不同地区法院对相似的案件的判决就不相同,比如同一个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广东判赔10万,而在其他贫穷省份则可能仅判赔5000元。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不相同,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差距较大,不好在法律上作一个统一的数额规定。因此,各地区的法院只好依据有关法律的精神,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自主裁决。

  由于近来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增多,各地方法院的处理标准很不统一,使人有一种于法无据的感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8日公告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文件),对赔偿数额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以统一全国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作依据法。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因此,当你向法院诉求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时,法院会综合以上因素,给你一个正确的判决。

  中司律师事务所 潘生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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