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是邻里情深,热心相助,如今却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杭州第一棉纺织厂退休职工钱老汉把自己享受的房改优惠政策让给了邻居李经理,却不料惹上了一场官司,背上了一身债务。
邻居买房老汉帮忙
钱老汉与一家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某原本是邻居,关系一直很好,好到李经理管钱老汉叫干爹。1997年7月2日,李经理与杭州某城建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城建公司将杭州灵隐法云弄某单元103室、203室两套住房的使用权转让给李经理,房屋建筑面积合计有14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的转让价为2647元,为此李经理支付给城建公司转让费39万元。1997年12月23日,李经理参加房改,买下了103室。由于按规定李经理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当天李经理又找到钱老汉商量,希望用钱老汉的房改资格购房,考虑到钱老汉以后将不能再参加房改,李经理答应补偿钱老汉损失一万元,钱老汉看在邻居交情的份上就同意了。此后,李经理拿着钱老汉提供的工龄证明等材料,以钱老汉的名义购买了203室,并由李经理代签了钱老汉的姓名。李经理付清了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并在1998年2月拿到了所有权人为钱老汉的房屋所有权证。李经理随后对两套房屋进行了装修,还在103室、203室之间安装了楼梯。
面临拆迁李经理一退新房
谁知好景不长,1999年4月,李经理房屋所在地块将被征用,李经理考虑到土地一旦征用,房屋必然拆迁,由此将给自己造成较大的损失。就以国有住房单独出售使用权无法律依据为由,对城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城建公司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判令城建公司退还转让费39万元。1999年10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就李经理诉城建公司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李经理与城建公司之间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李经理从城建公司处取得住房使用权后并已通过房改取得所有权,其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无法律依据,驳回了李经理诉讼请求。
诉讼期间,李经理又与钱老汉签署了一份“关于203室产权的说明”,写明李经理于1997年购入103室、203室二套住房使用权,并随之将两套住房分别以李经理、钱老汉名义参加房改和实施一体化装修,购买使用权、参加房改并装修均由李经理出资,钱老汉仅有偿提供其房改资格给予李经理使用,203室的事实产权所有人为李经理。
找着垫背李经理二退新房
法院判决李经理败诉后,今年2月李经理又把帮过他忙的钱老汉告上了法庭。在起诉状中他讲,他在1997年取得103室、203室的公房使用权,其中203室他转让给了钱老汉,但钱老汉没有支付使用权转让费,之后203室参加房改的购房款、装潢费也全是由他垫付的,因此诉请判令钱老汉支付房屋使用权转让费近20万元,房改购房款8.6万元、装潢款10万元。
钱老汉的女儿及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他们辩解说,钱老汉已经退休,单位又分给了房子,所以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购买住房。本案的事实是李经理欺骗了钱老汉、欺骗了房管局,并利用钱老汉的房改资格、房改工龄,享受了钱老汉的房改优惠政策,203室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李经理,钱老汉对房屋没有所有权和使用过一天,请求法院驳回李经理的诉讼请求。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双方都不要203室的房屋所有权,法庭调解未成。法院认为,203室的使用权转让费、房改购房款及装潢费用虽由李经理出资,但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均在钱老汉名下,应认定属钱老汉所有。原被告虽有“被告有偿提供房改资格给原告使用,房屋事实产权人为原告”的意见表示,但原被告间有关提供房改资格的约定不符合房改政策,亦不能成为对抗行政机关依程序审核后颁发的权属证明,故该房应由原告恢复原状后归还给被告。由被告归还原告房屋转让费和房改购房款286149元及装潢费用15623元,原告占有使用被告所有的203室近4年,应从1997年7月起至判决之日止支付房屋使用费24000元。(西法 何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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