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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妇老翁登记求偶 征婚老妇竟遇“有家”人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0日03:03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赵孟轶 通讯员高志海 何露雪) 婚介所竟然会把有妇之夫介绍给征婚者,今年60岁的傅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事。傅女士一气之下把婚介所和那个有妇之夫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婚介所侵害了傅女士的人格权,要求它退还傅女士的照片并赔偿双倍的服务费,同时由婚介所和那个有妇之夫各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失费300元。

  1999年5月,尚未离异的65岁的徐先生到某婚介所登记征婚,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
写了“离”,但没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书。同年9月,傅女士也到这个婚介所登记征婚。在交纳完280元服务费及一张个人照片后,该婚介所竟将徐先生介绍给了傅女士。傅女士在二人交往过程中了解到徐先生未离婚的情况后,产生了一种被欺骗的感觉。在与该婚介所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0年8月傅女士将婚介所和徐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婚介所退还交付的照片、赔偿双倍服务费并和徐先生共同赔偿精神伤害费、名誉伤害费、经济损失费、时间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6万余元。

  这家婚介所称,徐先生来登记征婚时,他们曾核对了徐先生的证件,但没有留存复印件。可是那位有妇之夫徐先生却说,自己在登记征婚时已告知婚介所的工作人员没有离婚,婚介所仍给办理了征婚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后,徐先生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还应尊重社会公德。这家婚介所作为婚姻中介机构,在徐先生未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书的情况下,仍给其办理征婚登记手续,并将徐先生以单身名义介绍给傅女士相识,结果引起纠纷。婚介所的行为侵害了傅女士的人格权,给傅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徐先生作为征婚登记人,在未离异的情况下便到婚介所登记征婚,并将婚姻状况填写为“离”,与正当征婚的异性交往,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徐先生的违法行为也侵害了傅女士的人格权,所以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据了解,这是本市因婚介引起的法律纠纷中十分特殊的一个案例。法院的这一判决给那些管理混乱、甚至挂羊头卖狗肉的婚介机构敲响了警钟:虚假婚介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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