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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岂能“忽略不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0日11:48 新闻晨报

  本报讯 近期不少刚正式踏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反映,企业在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时,并不包括试用期,而且企业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这种做法对不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近日明确指出,将试用期“忽略不计”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立即纠正。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写入合同文本,如果未写入文本,试用期也视作劳动合同期限。而且,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为所聘员工缴纳试用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可搪塞、拖延。试用期的长短按照劳动合同期限情况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记者殷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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