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就对一起擅自使用他人客户名单的案件作出判决,支持原告上海澳灵顿电子有限公司要求上海琪联工贸有限公司、洪某和魏某等3名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1997年12月23日,澳灵顿公司与魏某签订了《试用劳动合同》一份,约定魏从同月25日起至1998年3月25日止担任公司营销部的销售代表。1998年8月11日,澳灵顿公司又与当时 任琪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洪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聘用洪为销售部副经理,任职期限至2000年6月21日止。洪在应聘时隐瞒了自己是琪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情况。
1998年12月30日,洪某离职。时隔一周,魏某也向澳灵顿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嗣后,魏进入琪联公司工作。就在洪、魏二人离职之后,澳灵顿公司发现同琪联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客户中有36家与本公司的客户相同,所涉及的业务也超出了琪联公司的经营范围,而同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一致,而且琪联公司同这36家客户发生第一次业务往来的时间均在洪、魏二人离职以后。于是,澳灵顿公司一纸诉状将琪联公司及洪、魏二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客户资料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新颖性、秘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根据澳灵顿公司提供的本公司的《销售管理办法》及客户名单,可见其客户均由业务员自行发展,特定客户已超过500家,具有一定的信息量,且不为同行业内人所共知,符合新颖性的要求;根据澳灵顿公司与洪、魏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澳灵顿公司对其客户资料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且,这些客户资料能够直接用于经营活动,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已经具备了实用性和价值性。因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依法判决三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36家客户资料,在《解放日报》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8万元。(记者马越通讯员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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