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讯 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一宗互联网侵害著作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作者佛山“阿细”首次获得赔偿。
原告佛山“阿细”,本名罗势全,是一名坐在轮椅上自学成才的电子高手,多年来勤于笔耕,并有不少电子方面的专业性文章发表于国内多家刊物,但是这些文章被网络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阿细”曾把国内多家著名网站告上法庭。经过漫长的取证,佛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首次对被告重庆天级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作出判决。
原告诉称:原告将自己撰写的一篇署名“阿细”的文字作品《为WAP奏哀乐,为GPRS唱赞歌》投稿到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网站“CHINABYTE”,并获得相应的稿酬。除了该网站外,原告再没有将该作品投稿到其他网站。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天极网”上将原告文章全文刊登,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稿酬。被告作为网络信息提供服务商,为了丰富网站内容以达到吸引客户访问的目的,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又未向原稿支付稿酬的情况下,全文刊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阿细”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并在网站主页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300元,赔偿精神损害金人民币4.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重庆天极公司辩称:天极公司开办的“天极网”是非赢利性的服务网站,与多个网站建立了合作关系,相互链接,资源公享。被告在所属网站上发表的所谓“侵权”作品,正是从其合作网站上转载而来的,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同时,被告认为转载原告作品是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权利,所以原告的索赔要求是没有依据的。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阿细”将自己创作的作品,许可给北京笔电新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使用。“阿细”对其创作依法享有专有权,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但是,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公开使用他人作品,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
为此,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天级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阿细”作品。二、被告在网站主页上向“阿细”致歉。三、原告向被告赔偿人民币合计8300元。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的请求。
本报记者丁华实习生施海涛
相关链接
网上作品不得乱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结国内第一宗因下载出版网络原创作品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文原创作品网站“榕树下”告赢了中国社会出版社。
去年4月,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网络人生系列丛书”6本,其中收入了4位作者的9篇网络作品。而这4位作者都与大型中文原创作品网站“榕树下”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将上述作品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占性出版权授予“榕树下”网站。中国社会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收编出版了这些作品,“榕树下”网站遂将该出版社告上法庭。
在这次诉讼中,网上数字化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双方最大的争辩问题,也成为舆论关注的一个焦点。出版社方面认为,网上数字化作品并非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保护客体,目前我国也从未有法律规定网站对其所登载的作品可以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法院方面认为,作者的作品于网上登载,其作品本身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承载作品的载体由纸张书籍变成了网络,因此网上使用作品仍应由著作权法予以调整和保护。而网站与作者签订的“独占出版权”合同,依照著作权可行使合法权利。
该案的诉讼和判决在出版界和网络界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反响。有行内人士认为,数字化技术使作品传播形式发生了改变,以往较多听闻网站擅自登载纸张作品,而随着“网络原创作品”的普及和发展,平面纸媒又会觊觑其“风光”而触及同样的“雷区”。
------广东新闻港澳新闻尽在广东新闻中心------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