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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许对方探望孩子 这样的协议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1日17:24 北京晚报

  本报今日报道(记者张鹏通讯员刘珍)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便民法庭接待了一对表情平静的夫妻,办完简单的无争议离婚手续后,妻子林女士忽然拿出一份两人已经签过字的“约定书”,上面写着,孩子归女方独自抚养,男方可以不负担抚养费,但是永远不能探望孩子……据了解,继不久前离婚出现“财产约定书”之后,现在一些夫妻在离婚时又兴起了签订关于孩子探望权的“约定书”。但是法官对其中一些诸如“永远不能见父亲”、“断绝和其母的一切来往”等等约定深为忧虑,因为这不但不符合法律,而且对孩子今后的成长极为不
利。

  林女士告诉记者,她这么做也是为孩子考虑,自从丈夫辞职开始下海做生意之后,不但欠债累累,还染上了吃喝嫖赌的恶习,甚至把“小姐”召到家里,她是恨透了丈夫,对这个婚姻彻底死了心。孩子眼看就要上小学了,她觉得不能让孩子和这样的人接触,以免受到坏影响。

  据负责审理离婚案件的刘珍法官说,最近她看过不少这样的“约定书”,但是实际上这种约定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力的。她明确告诉林女士,她不能把这个约定内容写进裁定离婚的法律文书,因为这不合法。《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而且都有义务对孩子承担责任,所以如果以后双方因为孩子的事发生纠纷,这样的一纸约定也不能算数。刘珍法官还告诉记者,带着这样的约定书来离婚的夫妻孩子最大不过七八岁,还不太懂事,如果孩子以后长大了,知道自己永远被剥夺了和父亲或者母亲见面的权利,他会怎么想呢?失去父母任何一方,都将给孩子的成长带来阴影。所以法官劝这些父母,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最好不要作这种既不合法又不理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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