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实习生郁鑫鹏记者赖永强)李女士与单位签订一份《自动辞职协议书》并经公证处公证。之后她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了,于是她以公证处不公正为由将对方推上被告席,结果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她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下午,成都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惠君诉称,去年5月6日,她与武侯区饮食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自动辞职协议书》,并于当日到武侯区公证处公证。因她在与公司签订辞职书以前的1995年12月14日,既与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又与红专旅馆签定劳动补充协议,而她是红专旅馆的职工,与武侯区饮 食服务公司签定的《自动辞职协议书》,应属无效,公证员应该拒绝公证;同时,公证员忽略了对她应得利益的审查,《自动辞职协议书》是格式化的合同,是不平等条约,她是逼迫辞职,并逼迫到公证处签字的。另外,红专旅馆不属国企改制的范围,以“辞职”的方式排除其合法权益,公证处也应拒绝公证。武侯区公证处却答辩称,原告与其公司到公证处来公证,他们应该受理,属于业务范围之内,办理公证的程序是合法的;原告与公司签订辞职协议书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并且没有损害原告的权益,因而出具了公证书。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即维持武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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