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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断他人耳朵精神赔偿三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2日14:12 南方网-南方日报

  本报讯 两个小同学发生争吵,一小同学情急之下竟咬断对方耳朵。开 平法院日前调解了此案,受伤的小同学获赔精神损害费3000元。

  黄某(男)与周某(女)是某小学校同班同学,今年6月一天下午下课 后,黄某因用玩具水枪射湿周某的衣服而引发双方打架。周某用口将黄某耳 朵小部分咬断后吐落地上。医院经治疗认为:黄某被咬断的小部分耳朵细胞 已死亡,无法接驳。黄某用去医疗费270,伤
口基本愈合,但耳朵留下疤 痕。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黄某起诉要求周某的监护人赔偿医院费及因毁容 的精神损害费1万元。

  开平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应负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经开庭调 解,双方监护人自愿达成协议:周某的父亲负责赔偿医院费270元和一次 性精神损害费3000元给黄某。(丁成玉、罗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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