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韶关十月十四日电 广东韶关一名陈姓女子,日前被法院判决获其丈夫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一万元。
此案是中国《婚姻法》修改后,韶关市首宗因丈夫“包二奶”而法庭判令妻子获得丈夫赔偿精神损害费的案件。
原告男子李某,去年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五月,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原配陈某离婚。诉讼期间,陈某发现丈夫李某在广州包养了一名青年女子,并且同居于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在广州的一套商品房内。陈某于是以李某“包二奶”而向广州警方报案,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广州警方调查后取得多项证据,证实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等事实。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不但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而且给被告陈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故陈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因此,法院除依法处理了此离婚诉讼的其他事宜外,还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从保护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出发,判决李某给予陈某精神损害赔偿一万元。(冯昶 汪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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