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状告“第三者”侵犯其配偶权,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的民事纠纷案件,该院判决:被告谢某某停止对原告邬某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400元由被告承担。
2000年,谢某某(系有夫之妇)与邬某某之夫相识来往。邬某某见其夫经常深夜不归,便跟踪其夫,多次发现谢某某与其夫在一起,并与谢某某发生争吵。邬某某之夫为此多次 殴打邬某某,并起诉离婚。今年6月5日,谢某某与邬某某之夫同住旅店一屋被公安民警查获,俩人均承认与对方有不正当性关系,有结婚之念。在本案诉讼期间,邬某某之夫撤回了其离婚诉讼。
原告邬某某诉称,被告谢某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谢某某停止侵害,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谢某某未答辩,经传票传唤也未到庭应诉。
泸县法院经不公开审理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格权益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当然也包括人格权利和人格利益。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这一合法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原告的婚姻未破裂,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四川省泸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简兴超 殷士楠)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