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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迈过生死一线”续:质疑“放弃治疗”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17日09:15 金羊网-新快报

  谁也不能剥夺小星星的生命权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 林靖峻)患者病重不治或难治,经患者亲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便听任其自生自灭——这是医院多年来的“惯例”。但本报前日头版刊出深圳患儿小星星的遭遇后,广州两位律师打来电话表示,无论是父母和医院,都无权剥夺小星星的生命权。这一提法无疑是向“放弃治疗”的惯例发起了挑战。

  生命权不可侵犯

  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的王旭阳律师认为,小孩从出生之日起,就具备了一个自然人的基本权力,尤其是生命权,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无权予以剥夺。

  由此,王律师认为,小星星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健康权,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有为其提供医治的义务;作为医院,治病救人更是其义务。家长和医院都不能随意放弃这种义务,否则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律师认为,很多情况下,患者家属可能有难处,如经济承受不起,如病症难治、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等;医院也可能有难处,如家属执意要放弃对患者的治疗,以及继续治疗的风险和经济效益等。但无论如何,情理不能对抗义务,也不能对抗法律。

  王律师还说,如果“放弃治疗”造成了严重后果(如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和家属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

  “放弃治疗”等同“安乐死”

  无独有偶,持相似观点的还有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王思鲁律师。他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放弃治疗等同安乐死,是犯罪行为。

  王律师表示,医院有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即使患者及家属放弃治疗,医院也不能放弃。

  王律师介绍说,“安乐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作为”,一种是“不作为”。“作为”是指第三人主动结束患者生命,“不作为”指第三人中断对患者的治疗,加速其死亡的进程。从本案看,患儿被“放弃治疗”后,只有一种结果,那就是加速死亡,这符合安乐死“不作为”的形式。由于“安乐死”在我国是违法的,则“放弃治疗”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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