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潘恒年)白云区人和镇某小学老师,因在学生屁股上踢了一脚,家长以儿子留下脑震荡和患上精神病为由,向老师索赔5万元,近日被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
原告家长称,2000年9月19日傍晚,其子李某在被告办公室遭老师踢打,跌至一米外。接着,老师又在其头部打了一巴掌。几天后,李某头晕、呕吐、四肢乏力,还出现乱语等精神病症状。10月24日,医院会诊怀疑为脑震荡并发精神障碍。被告曾支付医疗费、伙食费约 1.3万元,后需转往精神病院治疗,被告不愿继续承担医疗费用,原告家长要求判令被告先支付医疗费5万元。
被告则称,事发当晚一女学生到办公室说李某无端打她。被告让女孩找李某来问话,李不来,被告颇生气,找到李后质问为何欺负女同学,李不肯承认。被告一气之下踢了他的书包及屁股,李退到办公桌边,后被告让李回去,并未打其头部。次日,被告陪李某去医院检查,X报告、CT报告均显示正常。此后,该学生继续上课至国庆放假。
10月5日,该学生又去医院。病历记载,患者称被人打伤后头昏、腹痛、便秘、呕吐。医院检查结果为:肝、胆、脾、双肾无异常。至10月下旬,被告和校方共为原告支付1.3万元。
经法院到精神病院调查,院方认为,踢臀部与头部伤痛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打过头部,亦不能确定两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白云区法院认为,原告所诉疾病与被告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请上诉,市中院近日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新闻港澳新闻尽在广东新闻中心------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