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从江苏睢宁农村只身闯荡申城的打工妹言之凿凿,有凭有据,要向腰缠万贯的土建工程老板讨还她的20万元。
一个是小老板吞吞吐吐,道出难言之隐,说是打工妹以死相威胁,他无奈写下欠条,施了缓兵之计。
法庭上,两人对簿公堂,针尖对麦芒,各执一词,使案情纷繁复杂。孰真?孰假?浦东新区法院金桥法庭法官的判决应了打官司的一句行话:“在法庭上让证据说话。”
借据真假难辨
原告24岁的茅小姐从江苏来沪,曾在娱乐场所里当服务员。去年底,她来到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告浙江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包工头小老板花老板,请法院责令被告归还她的20万元借款。
不久,金桥法庭开庭。
原告茅小姐在法庭上讲述了借款的经过:1999年8月,花老板做生意缺现钱,问她借20万元。8月18日,她赶回老家从父母处取来了15万元,连同她自己的5万元积蓄,借给了花老板。花老板当天立下字据,言明在2000年3月底就还借款。说罢,茅小姐向法庭递上了花老板鉴字画押的借据原件。
坐在被告席上的花老板见此状一脸苦涩。在法庭上,他对他的借据没有异议。但为何写下这字据却欲言又止,吞吞吐吐。倒是他的诉讼代理人道破“天机”:“原告与被告曾有5年多的非法同居关系。”他向法庭介绍的“借款”经过与茅小姐说的大相径庭。
1999年8月18日晚,花老板的“小蜜”茅小姐在安徽宣州金山宾馆向花讨20万元,说是要回上海做“生意”。花不允,茅便刀割手腕,以死要挟。花见茅手上鲜血直冒,怕出了人命无法交代,无奈之下依照茅小姐的要求,写下“借据”。他称,当时的情况金山宾馆经理可以作证,为防意外,花还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又在8月30日,花要茅写下了“如果茅小姐离开花老板贰拾万元借条作废”的字据。说罢,被告向法庭出示了茅小姐立下“字据”的复印件。按照规定,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而是应当出示原件。但是被告称时隔日久,原件无从查找。
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真伪难辨。于是,法官宣布休庭。
她是他的“小蜜”
花老板与茅小姐相识于沪上的娱乐场所。由一个穷得叮当响的打工仔摇身一变成了腰缠万贯的大腕,花老板买上了奥迪轿车,还在浦东购了公寓房。“富贵思淫欲”。大款花老板出入于娱乐场所,很快看上了服务员茅小姐。两人以兄妹相称,再后来茅当上了花的贴身“小蜜”。数年后,茅不但学会了电脑还拿到了大专文凭,两人“甜蜜时光”过了6年。
两人分手是茅提出的。茅发现花“吃在嘴里,看在碗里”,在外惹花拈草,弄得性病在身。于是就在花在宣州承担土建工程,两人同住金山宾馆时,闹翻了天。茅小姐称,她是实在无法忍受花在外胡搞,就用刀片割破手腕,以死了之的,没有胁迫花写下那20万元的借据。
一个说确已借款,一个说以死胁迫。法官只有去安徽宣州和江苏睢宁的“是非之地”调查情况。
在宣州的鳌峰派出所,当初8月30日接待花老板的民警回忆道:1999年8月30日,花老板来派出所报案,称一个与他姘居多年的女子以割腕自杀胁迫他写下了一张欠20万元的借据,要求派出所备个案,怕以后有麻烦。
可是,民警怎么也找不到当初的立案登记,又忙了好大一阵子,终于找出了花老板报案时的笔录。看来报案确有其事。
法官找到了安徽宣州金山宾馆,问起茅小姐割腕之事,经理刘某夫妇说,是他们陪着花一起将茅小姐送去医院包扎。至于为何割腕?他们说并不清楚。
法官再赴江苏睢宁,终于找到茅小姐做建材生意的父亲。茅父说,家里只知茅与花在谈恋爱。“1999年8月,茅小姐从我这儿拿走15万元钱,说是小花做生意需要。”茅父还回答了法官一些女儿取钱时的细节。
法庭争辩激烈
重新开庭。法官对借条的前因后果再次进行调查,审视各方递交的证据。
原告承认她在金山宾馆确有割腕情节,但之所以这样做,是花老板在外乱搞,她只想一死了之。为此,她出示被告身患性病的医疗证明,还向法庭提供了在割腕后,她在医院做“人流”的医疗记录,以此证明花借款后,两个人仍同居生活,否定花受胁迫而立借据的情况。
花老板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茅小姐小姐妹丈夫的调查笔录,那人表示花不可能借茅的钱。被告方以此否定借款的事实存在。
在庭审中,法院向当事人双方出示了他们在宣州市向鳌峰派出所、金山宾馆的调查笔录。对民警的证言证词,花老板认可了,可是茅小姐的律师认为鳌峰派出所记录的报案情况都是花老板的说法,派出所并未向同样是当事人的茅小姐调查过,因此来自一方信息源的报案内容,不具有证据效力。
原告茅小姐一方抓住花老板写下借条不放,而被告花老板一方拼命想证明自己是在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从而否认借条的合法性。可是花老板举证的“锁链”难以环环相扣。
在法庭上,双方再次激烈争辩。双方等待法庭的最后发落。
输在举证无力
一家之言,各说各的,能够互为印证的却很少。法官再次梳理了案情的脉络,确认了基本事实:原告、被告间有过非法同居关系,1999年8月18日,被告在安徽宣州金山宾馆向原告借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2000年3月30日归还,若无钱则以奥迪车抵押。
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称借据是在受胁迫下所写,但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而其报案中所述又是他个人所言,公安部门未立案查证,被告亦无其他证据印证。因此,法庭对被告的辩称难以采信。而原告提供的借条为原件,被告确认其真实。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的还款利息。
一字千金。花老板当初写下的借条,而今法院判令他还钱。连本带利,还有诸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21.6万元。听完判决,茅小姐露出一丝让人难以察觉的笑意,而花老板一言不发,转身快步冲出法庭。花老板在一审法庭上输了案子,如果他不服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卷土重来,那他可先得知道一审输在哪里?其实一审中他还是输在举证中证据的苍白无力,未得到法庭的采信。
专家说,像花茅之争在法庭上是常有的事。可进了法院,上了法庭,讲究的是证据,依据的是法律。滔滔不绝的雄辩多么厉害,常常敌不过无言的小小证据。(本报记者 宋皓亮 通讯员 东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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