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5日,兴宁市径南镇五龄童小伟一日之内连续被两狗所伤,10多天后狂犬病发死亡。事发后,“肇事狗”均不知所踪,狗主人称死无对证,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前天,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死者父母终于讨回了公道———
五龄童狂犬病发惨死
2000年10月25日上午,兴宁市径南镇年仅5岁的小伟,与年幼的姐姐到镇里宋亮经营的药店购药,突然,宋家窜出一条狗,将小伟的面部抓伤,事后,宋亮的妻子将此事告诉了丈夫。祸不单行,下午小伟与其他小孩玩耍时,同镇何劲家的狗跑过来朝他的右脚咬了一口,后“扬长而去”,小伟随即哭喊起来,与之一同玩耍的何劲的孙子威仔急忙将此事告知爷爷。
小伟父母阿洪夫妇得知儿子被狗所伤,却不以为然,未带小伟去注射狂犬病疫苗。正因为如此麻痹大意,不该发生的悲剧悄然而至。10多天后,小伟出现高烧不退、恐水、怕风、抽搐等症状。11月9日,小伟父母急忙将他送往兴宁市人民医院门诊检查,经诊断为狂犬病发作。医生告知小伟父母,在当今医学上,狂犬病一旦发作,其死亡率将是100%。随着病情恶化,小伟父母幻想通过民间的“神医”治好小伟的病。当天下午,他们替小伟办理了出院手续。第二天,他们请来的“神医”往小伟鼻孔里灌了些药。然而,小伟不久就在家中不治身亡。在治疗期间,何劲的女儿给了小伟父母500元,小伟死后再给了100元。
中年丧子,阿洪夫妇终日以泪洗脸。凭借以前接受普法教育时获得的法律知识,他们觉得儿子被狗所伤致死,狗主人应当负有责任,于是,他们誓为儿子讨回公道。然而,小伟被狗抓咬时根本没有录像和拍照,获取证据谈何容易?为此,阿洪夫妇的心一直悬着。2000年11月29日,他们向兴宁市径南镇司法所投诉,认为儿子小伟是被宋亮的狗抓伤面部,被何劲的狗咬伤右脚导致狂犬病,要求宋亮和何劲作出赔偿。2001年2月15日,他们又来到径南镇政府请求处理此事。
人命关天,宋亮和何劲两人均不承认自家的狗是“杀人凶手”。由于分歧太大,一时又无确凿证据,镇政府无法处理。2001年2月21日,阿洪以儿子死亡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宋亮和何劲推到兴宁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一审诉讼期间,法院将阿洪之妻列为共同原告。
“肇事狗”人间蒸发死无对证
原告阿洪夫妇在诉状中称,2000年10月25日,其儿子小伟被宋亮饲养的狗抓伤面部,有在场的女儿小菁以及被告宋亮本人的陈述证实;小伟被何劲饲养的狗咬伤,有当时一同玩耍的小孩威仔等人证实,何劲亦承认其饲养的狗咬伤了小伟。请求法院判令宋亮、何劲共同赔偿其儿子小伟因死亡造成的损失丧葬费4000元、死亡补偿费4万元、医疗费及交通费5000元,共49000元。
然而,关键时刻,两条“肇事狗”均“人间蒸发”了。
被告宋亮接到法院传票后表示:其家饲养的狗是原告送的,并用铁链锁在屋内,根本没有出来抓伤过小伟;原告提供的证人小菁是原告的女儿,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证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况且在原告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材料中,也认为其家饲养的狗无病毒。小伟在兴宁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他借给原告500元,并不是预付医疗费。他家的狗在小伟出事后不久就被宰了,狗肉还送给阿洪夫妇吃,如今已死无对证,他不应对此事负责。
何劲也认为,他家饲养的狗在事发之前即2000年9月30日已被人偷走了。阿洪夫妇在向有关部门的投诉信中,也没有称小伟被狗咬伤,怎么一下子跑出条狗将小伟咬伤,而这条狗恰巧是他家的?原告无证无据,岂能要他赔偿!
小伟是否被狗咬伤?又是被谁家饲养的狗咬伤?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这不仅关系到是否要赔,而且关系到各方所承担责任大小的问题。
一审: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祸首谁属
法院一审认为,小伟患狂犬病治疗无效死亡,有医院治疗诊断病历和死亡证明,应确认小伟是被狗所伤致死。但原告阿洪夫妇仅凭被告宋亮的妻子口头说是其家饲养的狗抓伤小伟的面部,及听玩耍的小孩说见到被告何劲的狗咬伤小伟的右脚,即认为小伟是被宋亮、何劲饲养的狗所伤后导致狂犬病发,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能认定小伟是两被告家的狗所伤致死。宋亮的女儿在小伟治疗期间给付500元,死后又付100元,不能认定是宋亮预付的医疗费。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阿洪夫妇的诉讼请求。
原告阿洪夫妇不服判决于2001年7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两狗主各负三成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文的前提是要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究竟是谁饲养的?
小伟被狗所伤致死,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狗是活动的,咬伤人的狗有可能是本村人的,也有可能是别村跑来的野狗。为让当事人对判决信服,二审法官利用现有证据,充分使用间接证据相互印证,有力地证明了对小伟的死,宋亮、何劲饲养的狗难逃其责。
二审法院认为:小伟在兴宁市人民医院的病历记载其在15天前被狗抓伤和咬伤,2000年11月29日,宋亮在当地有关部门对他调查时,承认曾听妻子讲过小伟被家中的狗抓伤,在小伟死后,宋亮将家中饲养的狗宰杀。在小伟治疗期间,其家人还替宋亮支付了500元费用。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按法定程序对何劲的孙子威仔及其他小孩调查时,均陈述了威仔家饲养的狗咬过小伟的脚,威仔还作证说将家中的狗咬了小伟一事告知了爷爷,何劲在诉讼中承认其饲养的狗未圈养。以上证据互相印证,符合间接证据的认定条件,可认定小伟被宋亮饲养的狗抓伤,被何劲饲养的狗咬伤。而宋亮认为其给小伟父母的500元费用系借款,但又无借条,且阿洪夫妇予以否认,难以认定。虽然阿洪夫妇曾认为宋亮家饲养的狗无病毒,但并不能否认小伟被宋亮饲养的狗抓伤及此狗存在病毒的可能。何劲虽然提供有证人证言,试图证实其家饲养的狗在事发前已被他人偷走,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法院不予采纳。
至于是哪条狗患病导致小伟死亡?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由于两条狗或被宰或被盗(据当事人陈述),诉讼中均不存在,两家根本不可能证明自家的狗无病及小伟之死不是其家中的狗所传染。因此,法院只有认定小伟的死亡是宋亮和何劲的狗共同造成。宋亮、何劲系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小伟因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也是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阿洪夫妇是小伟的法定监护人,由于疏于监督,未尽监护之责,导致小伟被他人饲养的狗抓伤和咬伤,事后又未及时给小伟注射狂犬病疫苗及采取其它有效预防措施,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有一定过错,对小伟因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2001年10月18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宋亮和何劲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各赔偿阿洪夫妇因小伟死亡造成的损失41588·80元的30%,即12476·6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其余损失由阿洪夫妇自负。(文中人物均是化名)
-说法举证倒置推定责任
针对本案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笔者近日采访了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曹平贤。他解释道:本案是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诉讼,属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举证倒置。法律规定,被告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由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否则,应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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