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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告状两审皆获胜诉 暂缓执行好生令人费解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0日17:23 法制日报

  一起经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上级法院却一再要求暂缓执行;特别是在下级法院已按上级法院要求进行再审后,上级法院仍要求暂缓执行再审判决,这不仅使债权人迷惑不解、叫苦不迭,也使法院判决的效力和权威性荡然无存。这到底是为了什么呢?

  异地告状两审皆获胜诉

  1997年4月3日,山东梁山水泊商场有限公司(下称水泊商场)与山东郓城的闫俊元经多次协商,签订联营协议,共同出资(水泊商场出资50万元,闫俊元出资10万元)设立水泊商场驻昆明办事处(下称办事处)。

  1997年8月29日,办事处向安徽省的个体工商户刘从海购买大蒜53吨,计款84800元;9月6日,办事处又向刘从海购进蒜片78.2吨,计款624960元。之后,办事处将40.88吨蒜片及49.54吨大蒜售出,将未销售的37.24吨蒜片退还给刘从海。在上述买卖中刘仅收到闫俊元支付的3万元货款。

  未对刘从海的货款予以清偿,办事处即被水泊商场单方面撤销。讨债无着的刘从海于1999年6月24日向山东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事处的联营双方即水泊商场和闫俊元共同偿还货款411840元及约定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郓城县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刘从海与二被告联营的昆明办事处的购销合同关系有效。二被告的联营系合伙型联营,联营体即办事处被撤销后,对外债务应由二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投资比例分担,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闫俊元支付原告刘从海货款68640元,赔偿货款利息损失、退货运费损失25377.75元;被告水泊商场支付原告刘从海货款343200元,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退货运费损失126888.76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水泊商场不服,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菏泽中院二审认为,水泊商场与闫俊元合伙联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刘从海与水泊商场驻昆明办事处购销大蒜、蒜片法律关系明确,办事处欠刘从海的货款应当偿还,闫俊元已支付给刘从海的3万元应从刘从海的诉求中扣除,原判决据此应予纠正。于是,菏泽中院于2000年3月28日终审判决撤销郓城法院的判决,判令水泊商场与闫俊元连带清偿刘从海货款411840元及相应经济损失,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生效判决一再暂缓执行

  接到菏泽中院判决后,刘从海即向郓城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不应该影响执行,但水泊商场于2000年6月26日提出申诉后,山东省高院却于7月7日致函菏泽中院,表示水泊商场不服菏泽中院的终审判决,向高院提出申诉,要求菏泽中院对水泊商场的申诉进行处理,并在这份要求“处理结果径复当事人,并报我院”的文号为(2000)鲁法经申字第146号的格式化申诉处理函件(下称146号函)中,附了“申诉人梁山水泊商场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担保,请暂缓对其执行,对闫俊元可按原判决执行”的意见。尽管146号函并未指定暂缓执行期限,菏泽中院还是将该案“暂缓”到2001年1月。

  今年1月4日,考虑到郓城法院执行力主度不够,刘从海申请菏泽中院提级执行。菏泽中院批准刘从海的提级执行申请并正准备恢复执行时,山东省高院执行局又于1月9日通知菏泽中院暂缓执行。高院执行局所发的文号为(2001)鲁法执督字第5号暂缓执行通知书(下称5号函)称,“因省院立案庭已于2000年7月7日以鲁法经申字第146号函(经查已发)指令你院再审,并暂缓执行,梁山水泊商场也向省院提供担保。鉴于此案目前再审尚未有结果,经本院研究决定,现通知你院本案暂缓执行。”事实上,高院的146号函并未指令菏泽中院再审,高院执行局似乎对该院146号函是否发出,内容具体是什么都不甚明了!

  既然高院5号函称已指令菏泽中院再审,且“再审尚未有结果”,并还要暂缓执行。菏泽中院也就只好启动再审程序。据了解,在正式决定再审前,菏泽中院经两次组织听证(法院系统作为经验推广的一种处理申诉案件的方式和程序,具体操作近乎一般庭审程序),认为该案没有再审必要,但高院不同意中院的意见;无奈,菏泽中院只好以该院先前作出的(2000)菏中法经终字第47号判决(下称中院47号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2001年7月4日,菏泽中院再审判决:驳回水泊商场再审诉讼请求,维持该院先前作出的47号判决。菏泽中院先前以这个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再审,而再审却又维持了这个判决,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对此,中院表示不便解释,希望记者能够理解。

  经过一审,二审,两次组织听证,再审,结果都是水泊商场和闫俊元连带清偿自己的货款,案子该不会有什么变故了吧———刘从海这样想,并在再审判决作出后,即要求菏泽中院予以执行。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执行又一次流产。

  7月27日,即礼拜五,菏泽中院给已冻结了水泊商场相应存款的银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因当天银行领导不在,业务人员表示下礼拜一给办理。7月30日,即礼拜一上午,刘从海与自己的律师便来到菏泽中院执行局王局长的办公室催办执行。王局长当着刘从海和律师的面打电话给银行,问协助执行事宜给办了没有,没办法院马上去人。银行业务人员称正在办理,不用去人。下午,王局长又当着刘从海及其律师给银行打电话,业务人员的回答是,本来已经办好了的,但因接到省高院的暂缓执行通知,他们又把划好的款给追回去了。王局长当即质问,省高院的通知中院都没收到,银行怎么就收到了?!

  暂缓执行好生令人费解

  记者注意到,在菏泽中院7月30日执行受阻后才收到的高院的暂缓执行通知书,落款却正是7月30日。暂缓执行通知书上有手写的“请速转中院执行局”字样。这份通知书的下达显得是那样及时,而且富有效率!暂缓执行通知书称因水泊商场向高院申诉,该院决定调卷审查,并决定暂缓执行菏泽中院的再审判决。刘从海的代理人、有近20年从业经验的张心部律师表示,高院的这份暂缓执行通知书引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但该法条规定暂缓执行应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在本案中,刘从海并没有同意暂缓执行。

  从接待刘从海的来访开始,记者就一直感到困惑:这样一个标的不大,案情也并不复杂的案子,山东省高院为什么这般“关心”———对一个两级法院多次审理(包括听证)都作出大同小异判决的案子,多次指令暂缓执行,特别是在下级法院再审后,仍不“放心”,要求暂缓执行,并调卷审查?对此,一直在菏泽执业的张心部律师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种情况:梁山县是山东省高院的定点扶贫县,省高院曾经有二十来名法官在梁山县法院挂职锻炼过,水泊商场是梁山县的重点企业,高院对此案的关心不排除是水泊商场方面“攻关”的结果。这位律师还向记者介绍,高院的一位法官曾向他透露,高院很多人都“关心”过这个案子。

  目前,这起山东省高院调卷审查的案件还在“审查”之中,一再“暂缓”的执行问题也还在“缓”着。(本报记者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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