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聋哑人违法犯罪现象日益增多。据统计,哈市刑侦支队某大队今年上半年期间处理此类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0%。概括起来,涉案聋哑人反侦查行为主要表现如下三种:
装疯卖傻,蒙骗过关。长期在外游荡流窜的聋哑人都会手语,而且读过一点书,他们中的弱智者极少。一旦作案败露后,他们往往会装疯卖傻,意图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聋哑人陈某行窃被当场抓获后便是如此,致使办案人员无法开展调查,办案人员放了陈某,几天 后陈某再次行窃又被抓获,办案人员经过深入细致调查,证实陈某曾在聋哑学校读过书,不仅懂得手语,而且汉语还学得相当不错。真相大白后,陈某不得不认罪服法,还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罪行。
毁灭证据,拒不供认。这部分聋哑人懂一些法律知识,反侦查意识强,罪行败露后,先是想方设法毁灭证据,继而百般抵赖,拒不供述自己的行为。如聋哑人孙某窃走他人提包内的一部手机和几包香烟,被失主发觉并追赶,孙某一边逃跑一边将赃物扔掉,后被失主追上并扭送到公安部门,孙某拒不承认盗窃事实,反称失主抓错了人,由于孙某拒不供认,赃物又不在其身上,同时现场目击证人早已散去无法查找,办案人员觉得难以追究其责任。
特讲“义气”,袒护同伙。这部分聋哑人,团伙意识强,一人归案拒不交代其他作案同伙。在处理聋哑人团伙犯罪的案件时,归案嫌疑人只供自己、不供同伙的现象极为普遍。如凌某等4名聋哑人经常合伙盗窃,某天他们分工后到某商场行窃,凌某在窃得1000多元现金后即被发觉并抓获,其他3人逃之夭夭,归案后凌某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但对其他3名同伙却守口如瓶,只声称是其一人所为,最后凌某虽受到法律制裁,但这个团伙的其他成员却逍遥法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凿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而在处理聋哑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使这些证据形成证实犯罪事实的锁链,这样就能有力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不管涉案聋哑人再使出怎样的反侦查伎俩,终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刑警董立军曹大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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