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家住河南安阳市西马道街33号的下岗女工乔红找到记者,反映了这样一件稀奇事:法院判决她和丈夫离婚,她却在两年后才知道。
1998年10月30日,乔红的丈夫靳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到安阳市北关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她离婚。法院几次调解后,她一直不同意离婚。后来法院也就不再提这件事,她也一直没有过问此事。直到今年9月20日,靳某将女儿从学校叫走,让女儿看了他再婚后生育的小 女儿,她才知法院已于1999年3月30日判决她和丈夫离婚,而此时距法院下达判决书已有两年零6个月。
得知此消息,乔红十分震惊地找到了主审法官张顺平,索要判决书,但张不给,要她到街道办事处开具一份内容为她本人看到了法院公告的介绍信,因为当时她没有看到公告,所以不同意开具介绍信。在乔的多次催要下,张顺平于今年9月27日给她开具了一份判决书,附有她与丈夫离婚的公告,发布时间为1999年4月30日。
10月8日,乔到北关区法院找到张顺平,交上诉状及50元上诉费,可张说过了诉讼时效。她又找到该院领导,得到的答复是,需要研究研究。现在10多天过去了,仍没有个说法。
10月17日,张顺平告诉记者,判决书是没有送达,但却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地点张贴了公告,并说他有张贴公告的证言,已交给院有关领导。该院院长李秋生说,由于当时张贴公告的人是法院的临时工,现在已离开法院,法院纪检监察人员正就此公告是否贴到指定地点进行调查。
10月20日,安阳市北关区148律师事务所的张平主任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方式,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采用。而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看,法院每次开庭都能够通知到乔红参加庭审,在法院已下达的判决书上也有乔红的确切住址。而且当事人乔红也没有下落不明或经常外出等现象,所以该法院使用公告送达方式,明显违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本报记者张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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