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四川新津县法院花桥法庭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庭合议庭认定原告张某提交的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损伤鉴定所法医学鉴定书与其损害无关,决定不予采信,并据此依法驳回张某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等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据悉,类似的判例在我省还十分罕见。
法庭审理查明,2000年9月18日,张某因在李某安装的一根电杆上拉电话线,与李某发 生口角,进而发生抓扯,双方均受伤。事后张某在当地医院门诊治疗一天,被确诊为8、9、10胸胁间挫伤,又在西藏军区川办医院门诊部治疗一天,被确诊为右耳鼓膜外伤。此后张某没有继续治疗。今年3月,李某向新津法院对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张某到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双耳道内皮肤有充血。今年5月,张某的伤情经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轻伤,并评定为8级伤残。今年7月,张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3万余元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所提交的法医学鉴定书,主要是依据华西医学院2001年3月病历材料记载的张某双耳伤情作出的。而依据张某在西藏军区川办医院的诊断,张某当时仅右耳有伤,因此,张某以右耳受伤申请鉴定双耳伤情,缺乏合理性。同时,张某到华西医学院就诊的时间距受伤时间已有半年,没有证据证明鉴定结论作出的伤情与双方发生纠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该结论不予采信。(记者吕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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