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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3日14:37 南国早报

  法律咨询台:

  我和我丈夫结婚已有10年之久,感情一直不错。可是,自去年2月份起我惊悉他在外面包养二奶并有一个女儿后,我们两个陷入无休止的争吵之中。今年9月份他向我提出离婚,我已感到心灰意冷就同意了,然而我认为我尽到了一个妻子、媳妇、母亲应尽的责任,是他在灯红酒绿中迷失了自己,我实在不甘心就这样放过他,请问离婚时我能否向他索赔?南宁
读者 邱女士

  邱女士:

  因你丈夫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你是否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关键是看你有否符合请求损害赔偿的条件。

  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夫妻离婚时,无过错一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

  第一、自己没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里一方既没有“故意”的也没有“过失”的过错,离婚不是因为该方的行为造成的。

  第二、对方有过错,譬如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如果夫妻一方再与他人同居,就是违反了夫妻间的互负忠实义务,是一种过错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你丈夫在外面包养二奶,且养有小孩,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违反了夫妻间的互负忠实义务,是存在过错的。而你尽到了一个妻子应有的职责,并没有什么过错行为。你们离婚是因为你丈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在离婚时你有权向你丈夫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至于赔偿数额可由你们先自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相信法律必会给你讨回公道。中司律师事务所陈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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