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国伟 通讯员张敏)记者昨天从福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位出走4年毫无音信的丈夫,经其妻子申请被法院判决宣告他死亡。
住在深圳市福田区下梅三社梅富村的深圳市籍出走人郑某与妻子成某于1991年5月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了一个女儿。1996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郑某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突然离家外出,整整一个星期没有音信。几天都找不到丈夫的成某,于7月15日 到景田派出所报了案,同时她还在深圳特区报、湖南日报刊登寻人启事。4年过去,郑某还是毫无音信。2000年9月4日,成某向福田区法院申请宣告郑某死亡。
福田区法院认为,郑某从1996年7月10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后,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郑某死亡。本院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郑某仍旧是下落不明。因此依法判决宣告郑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广东新闻港澳新闻尽在广东新闻中心------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