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岁的东北姑娘曹玉红被爆炸的热水器严重烧伤(详见本报
今年3月15日《一台热水器毁了花季少女》一文),生产商和销售商被告
上法庭。日前,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初审判决:销售商赔偿曹玉红医药费、
精神损害赔偿费等589298·87元。
据了解,去年4月12日晚,曹玉红在洗澡打火时,因热水器漏气发生
爆炸,被当场烧伤,面积达97%,程度为3度。事故发生以后,曹玉红把
热水器的生产商“广东万家乐燃气 具有限公司”和销售商谢永强告上法庭,
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药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280
万元。万家乐公司称曹玉红使用的热水器系假冒伪劣产品,公司并非事故热
水器的生产者,损害赔偿不应由他们承担。
法院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并把发生事故的热水器送交广东省燃气用
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法院认定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
司并非事故热水器的生产者,无须对曹玉红承担赔偿责任。谢永强以每台3
90元的价格将事故热水器卖给曹玉红,实际上与事故热水器同型号的热水
器的市场价为636元。法院认定谢永强是明知事故热水器是假冒产品仍知
假售假,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负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曹玉红的委托代理人胡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产品质量缺陷而导
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案件,应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律和产品质量法律,而初审
判决却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来确定赔偿标准。为此,曹玉红决定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林艳萍、赵冬梅、陈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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