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45岁的邬某与丈夫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自从去年谢某(系有夫之妇)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便经常深夜不归。于是,心存疑虑的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 有外遇,就与谢某发生争吵。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今年6月5日,谢某与邬某之夫同住旅店一屋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两人均承认与对方有不正当关系,并有结婚的想法。
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丈夫闹离婚,邬某一纸诉状递到泸县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构成侵权;被告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钟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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