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闻网10月24日消息:都说法不容情,然而人道主义却使乐清市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办了件融情于法的民事案件,令原、被告双方感激涕零。
10月19日上午,当原告陈定海从该法院执行庭庭长陈炳新手中接过14000元赔偿费时,他和亲友3人跪在地上眼含泪水说:“感谢你们,没有你们今天这钱是不可能拿到的。”而此时,被告余孝乐的80多岁的父母也为去掉了10年来心头上的负担松了口气。
洞头县人陈定海原在乐清市象阳镇寺前村开钟表修理店。1991年5月13日子夜时分,已入睡的陈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冷不防村民余孝乐将一桶硝酸泼过来,陈当即倒地喊叫不绝。次日,村干部将其送往市区118医院抢救,诊断为全身被烧伤40%。案发后,余孝乐被公安机关拘捕。但经法医鉴定,余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责任能力。余的监护人(父母亲)都已70多岁,依靠100多元的退休工资维持基本生活。法院判决余赔偿陈医疗费、误工费等计13743.43元,但余家一无所有,根本无能力赔偿,故该案被迫中止执行。
不久前,全身腐烂、生活极其困难的陈定海趁乐清市政府举行群众接待日时,向在场的乐清法院副院长张夏火反映自身的情况。看到受害人的悲惨处境,道义和正义感使张夏火非常重视此案,他调阅陈10年前的案卷后,即要求执行庭重新立案执行。
今年9月底,执行庭的经办人潘飞虬到被告所在地象阳镇寺前村了解情况,此时余的精神病依旧,他父母已80多岁,显然没有支付赔偿能力。
潘飞虬面对原、被告双方艰难处境,感到左右为难。于是他向庭里提议发动社会力量,为被告筹集赔偿费。得到领导支持后,潘飞虬于10月11日向社会发出倡议书。同时,张夏火和执行庭的20多位同志带头各捐100元。近10来天,潘飞虬为执行这个案件,跑遍乐清市的许多部门和乡镇,终于为被告筹集到14000元赔偿费,也使原告立案执行后准时拿到了赔偿费。(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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