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
我于今年2月在某商场购物时,按照该商场的告示参与了抽奖,并中了二等奖,奖品是一瓶高级葡萄酒或一台普通照相机,任选其一。
我当时选择了照相机,但商场工作人员告诉我,照相机暂时没有,只有葡萄酒,如果 要照相机,只能等待到货时再通知。
我于是回家等待。后多次催促,商场一直称未到货。直到今年9月,商场才给了我一台相机。然而,回家后我发现,这很可能是一台使用过的旧相机,而且一些功能(如自动倒卷)无法实现。我非常不满,认为商场存在欺诈行为。找到他们交涉时,商场却以该相机是奖品为由拒不退换,并责问我当时为什么不选择葡萄酒,于是问题一直拖到现在。请问,商场应对此负责吗?
北京小胡
小胡:
你好。来信所述情况主要涉及到以下两个法律问题:
1、商场告示具有怎样的法律约束力;
2、商场对有奖销售的奖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场的店堂告示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要约,只要公众按照告示的规定从事了告示中规定的行为,如本案中抽奖的行为,则在商场和该行为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这样,告示的内容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这些告示的内容一般都是由商家单方提供,并反复地适用于其他公众,因此,这样的告示往往符合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的规定,比如,当对这些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当具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同时,商家应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商家责任的情形,否则,这样的条款可能无效。
这类情形经常发生在商场、电信、海陆空运输、水电气供应等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领域。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利用各类公告、规定、通知、票证背面条款等方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都类似于本案的情形。
因此,在本案中,消费者一旦参与抽奖,则商场告示的主要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就对商家和消费者具有约束力。消费者中奖后不仅可以选择所规定的奖品,而且,按照通常的理解,应该得到合格的新产品。关于商家交付奖品的期限,双方没有约定,则应当理解为消费者随时可以要求商场交付奖品。
商家在有奖销售中提供的奖品,虽然消费者没有为此单独付费,但这里至少包括两个事实:
1、消费者为取得抽奖资格而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奖品的价格。亦即:消费者作为整体在抽奖前实际上已经为奖品支付了费用,因此,具有极大偶然性的单独中奖者当然无需为奖品单独付费。
2、鉴于上述分析,商家对于有奖销售的奖品不是简单的赠与,而是一种变相的等价有偿销售,因此,其对奖品承担的责任与其对正常销售的商品承担的责任应当是完全一样的,比如要按时交货、保证质量合格、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等,这些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应规定。
具体到你的情况,我认为,你不仅有权选择照相机作为奖品,而且有权要求商家在你提出的合理时间内交付奖品。奖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等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严重欺诈行为,应当承担赔偿、退货等法律责任。
不过,在具体操作中,鉴于商场有奖销售的临时性、现场性等特殊情况,消费者务必要注意保留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就再也无法取得。
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杨安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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