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工商部门首次使用《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处罚。
9月下旬,张老伯和老伴到杭州等地旅游。事后,张老伯将所拍的彩卷拿到大连路上的某彩扩店冲印。回家后,张老伯才在取件凭证的背后看到“请注意”三个字,而旁边的几行小字却怎么也看不清。儿子借助放大镜才看清上面写的是“如遇意外损坏或损失,只赔同类 同量胶卷”。张老伯觉得这不合理,但又说不出所以然。于是他向在工商部门工作的邻居询问。
邻居告诉张老伯,今年1月1日起在本市执行的《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中规定,店家应在事先将“如遇意外的损失和损坏,店家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告诉消费者,或者用清晰明白的文字将这些内容醒目地张贴在店堂内。这样消费者就可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店家冲印彩色照片,邻居还说,这家彩扩店违反了《条例》的规定。张老伯想想也是,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9月底的一天,虹口区工商分局新港工商所来到这家彩扩店检查。彩扩店的店堂内没有用清晰的文字在醒目的地方告诉消费者店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发现,店家在收费以后才将背面用极小的字体印有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取件凭证交给消费者,这些文字常人用肉眼很难看清,只有在放大镜下才能看清。这两点都违反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于是,虹口区新港工商所对彩扩店发出限期15天整改的通知书。
10月11日,虹口工商人员回访时,发现该单位没有在限期内整改。为此,新港工商所根据条例规定,对这家彩扩店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再次限期立即整改。(作者:黄继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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