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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遇合同纠纷 陈女士20万元要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0月29日14:2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吕刚)为了买房子,陈女士向一家房产开发公司交了10万元订金和10万元购房款,但她苦苦等了4年也没有得到房子。房产开发公司告诉她,因为她违约了,所交的20万元钱已作为违约金被公司扣下。昨日,陈女士来到本报讲诉了事情经过。陈女士说,1997年3月,她和丈夫选中了位于成都市观音阁后街正在兴建的电梯公寓"绿杨新"中一套182平方米的住宅,房价总值80余万元。当年4月2日,他们与开发商成都市天宝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并交付10万元"订
金"。按合同规定,第二期房款20万元应于5月12日前交付。签合同几天后,陈家因有急事返回营山县老家,直到7月10日,陈女士向开发公司交了10万元购房款。按合同,这套房子应在1997年6月31日前交付,可在陈女士交款时房产公司只字不提交房的事。陈女士左等右等,房产公司都没动静,直到年底,她找到售楼部,才得知她买的那套房子已经卖给别人。她要求房产公司要么卖给她房子,要么退还她交的20万元钱并承担利息。她好不容易找到房产公司有关负责人,对方却说因为她没有按期付款,已经违约,交的钱被扣作合同违约金了。如果她要打官司的话,还要向公司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昨日下午,记者与天宝公司一位姓姜的主任取得联系,他称公司扣违约金是按合同办事。公司曾多次催促陈女士交款,但都和她联系不上,只能认为她不愿要房了,两年后公司才将这套房子卖给别人,公司也蒙受了损失。在陈女士提供的合同上,有这样的内容:乙方(记者注:指购房方)为分期付款者,若第一次付款未按期,乙方无权收回定金,若乙方第二次及以后未按时付款,应支付售价30%的违约金。陈女士认为,她于1997年4月2日所交的10万元钱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因为天宝公司在给她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是对该款的直接认定。天宝公司收下她于1997年7月10日交的10万元购房款时,就是对她变更交款方式的一种承认,不能算是她的违约。按期交房是开发公司的主要义务,但天宝公司却严重违约,一直未通知她接收房屋或办理相关手续。陈女士说联系不上她不是事实,因为开发公司有她的电话号码和传呼号,是公司没和她联系。陈女士的律师还认为,陈女士与天宝公司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是一份不平等的合同,开发公司和购房者的责任、义务严重不对等,部分条款应视为无效。近日,陈女士已将天宝公司起诉至金牛区法院,正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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