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所有的子女都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儿子养老,女儿不管”的陈旧观念还在农村根深蒂固。无事自平安,一旦纠纷起,自然导致了法律与陈规旧习的冲突。
当87岁的王老妈妈哆嗦的手从怀里摸出泛黄的法院判决时,谁都不禁心头酸楚———
就在10年前的今天(1991年10月29日),依据老人的告诉,原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老人的长子王春龙、次子王根龙一年一换,轮流在家照顾母亲,且必须按月承担赡养费10元,粳米5公斤;同时明确给长女王蜜娟的赡养义务是每月赡养费3元,粳米5公斤。
尽管是如此的低要求,但依着王老太太和村民们的说法,10年来也只有长子王春龙一家照着判决尽了赡养生身母亲的义务。
可就在记者因其弟弟王根龙欺凌母亲而几度赴东海村的时候,却无论如何也见不到王春龙。既然兄弟俩对履行义务和法律判决态度如此迥异,那么身为长子的他是否愿意接回母亲呢?
记者请村干部前往询问,得到的答复颇令人失望。村干部说,依着判决,两兄弟应于每年10月1日“交接”母亲。长子王春龙由此认为,在自己的赡养期应当尽好孝道。但弟弟“任期”里母亲的事不该再由自己管,“否则不公平,心理难平衡”。
这样的想法令人匪夷所思。谁知镇上的干部却说,农民的陈旧思想与陈规旧习就是如此。
这话似乎并未说错。仔细想来,老太太有两儿四女,可她当年偏偏只告了两个儿子和大女儿。这实在是因为无论是她,还是女儿们都和其他村民一样,只认着“养儿子防老,与女儿无关”的陈规旧习。
由此,唯一基于是弟妹们大姐的原因也成了被告的王蜜娟,就更显得不平衡了,妹妹们都没有义务,为啥惟独判了我?
毫无疑问,依照法律,所有的子女都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儿子养老,女儿不管”的陈旧观念还在农村根深蒂固。无事自平安,一旦纠纷起,自然导致了法律与陈规旧习的冲突。
对此,长期从事农村工作的市老龄委胡增耆认为,经济负担、健康护理、精神慰藉是法律给予每个为子女者的法定义务。即便在农村,当陈规旧习与法律矛盾冲突的时候,也理所应当以法律为准绳。
有识之士指出,党和国家明确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两者正是相辅相成,互不可缺的。王老太太遭受子女欺凌以及由此显现的农村陈规旧习的亟待根除与法治建设的加强,都同时表明了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所有公民道德水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公民道德素质更上层楼,文明与法治的目标才会更快实现。(本报记者曹奕见习记者周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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