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最近,读者王启铭反映说,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法院和三明市中级法院依据假公章、假证明作为前提判决,造成错案,给他带来经济和精神的莫大损失。去年6月2日,《福建商报》对此案作了披露。现在,他要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王启铭1998年2月与刘连华合伙做买卖石膏生意,同年6月因质量问题导致纠纷。6月底,原告刘连华诉至三元区法院,称他出资113164元,仅收回贷款74000元,要求被告王启铭 偿付货款及利润49677元。同年12月,三元区法院判决被告付给原告37508元。1999年1月,王启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法院,同年6月,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同年12月,王向三明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00年4月被市中级法院驳回。
王启铭说,事实上刘连华仅出资8万多元,且双方已在1999年5月结账清楚,有收据在王手上为证。所谓的刘出资11万多元是根据伪证(假公章、假证明)来算的。
针对刘连华提供的所谓湖南省邵东县石膏矿、邵东县大田石膏矿的证明,这二个矿方已出函证明说刘所提供的二个公章和证明(做11万多元生意)是假的,不是他们出具的,他们根本没做这笔生意。1998年6月24日,在法庭上邓某(所谓收取11万多元的收款人)已承认公章和证明是她一手搞的。事实上买方福建省某矿产公司只收买770多吨石膏。按每吨价格包括铁路运杂费115.94元来算,也只有89340元。然而,法庭却以假证为证据做出不符事实的判决。(陈则周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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