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29日讯 (通讯员 杜鹏 郭尚兰 记者 胡磊)省城一困难企业动员全厂职工捐款5000多元为因工受伤的职工支付了医药费,受伤职工认为厂方理应支付医药费,捐款应归自己所有,遂起诉到法院讨要捐款。近日,济南市中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受伤职工周某要求企业返还捐赠款项的诉讼请求。
周某系济南市中印刷四厂职工,1997年4月因工受伤。由于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力 支付医疗费用,该厂召开职工大会,倡议全厂职工献爱心捐款,在职工们无异议的情况下,印刷厂从职工工资中按比例扣留了5130元,垫支了周某的部分住院费、医疗费。
出院后,周某认为,同事们所捐的5000多元钱是救济给其本人的,而自己工伤期间的医疗费用是单位应正常支出的,单位不应把职工捐款与应支出的医疗费用混为一谈。周某多次索要捐款无果,遂告上法庭。 印刷厂认为,由于当时企业无力支付周某医疗费,故厂领导召开紧急会议、下达文件进行募捐,所得钱款已全部用于为周某交纳医疗费。捐款是职工捐给厂里的,而并非捐给周某个人的。
法院审理认为,该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予人为被告单位的职工,受赠予人为原告周某,被告印刷厂是赠予行为的执行人,被告也是按赠予人的目的使用了赠予款。原告要求被告将该笔赠予款给付其个人,有悖于赠予人的赠予目的,也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于法无据。
据悉,这是济南市首起被救助人索要捐款的案件。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