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0月29日讯 (记者 于健 通讯员 姜培勇)明明没得性病,却被诊断患有性病,结果造成夫妻感情失和,岛城一女士愤而将青岛市济青中医院告上法庭。今天,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原告林某诉称,2000年9月20日上午,她感到身体不适,到青岛市济青中医院看妇科。经医院化验检查,诊断其患有严重性病,需立即治疗,并给她开了治疗性病的药物。医生同 时慎重告知林某,其丈夫与小孩也已感染,应到该院治疗。林某回家后将情况告诉了丈夫,丈夫却认为自己洁身自好,一定是林某在外不三不四,得了性病,于是不由分说将其打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
当天下午,林某夫妻二人一同到青岛市市立医院检查,经诊断均未患性病。林某立即到青岛市卫生局投诉,并以被告济青中医院行为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为由诉至市南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到被告处就诊,经检查,淋球菌快速检测为阳性,接诊医生在未经过进一步诊断的情况下,仅依据检测结果对原告使用相关药物治疗。后原告经青岛市市立医院、青岛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查诊断均未患有性病。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对其进行性病诊治,存在误诊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今天作出判决,由被告青岛市济青中医院书面向原告林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324·2元,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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