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季节又要到了。每年围绕取暖和交费的问题,居民和供热部门都会产生很多纠纷,有的甚至要打到法院才能最终解决。有时候同样的官司可能出现相反结果。
案例一:2000年度的供热取暖期到了,刘先生本想去交纳供热费,但由于暖气管道安装不太合理,屋里的温度总是偏低。于是他便不再交供热费。供热站在几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2001年6月,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拖欠的560元供热费及滞纳金。庭审中,刘先生 提出供热站提供的服务不到位,屋内温度不达标,给他造成了生活困难。但由于供热期已过,他在法庭上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供热取暖关系明确,燃气公司已为刘提供了供热,其按规定收取供热费用并无不妥。刘认为温度不达标,但又未能举证,所以不予支持。支持了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2000年的供暖期一到,王先生就主动到供热站交纳了1200元的供热费。随着气温不断降低,王先生感到室温还是很低,达不到正常取暖标准。他自己测量了一下,室温只有15摄氏度左右。他找到了供热站反映,但迟迟没得到解决。2001年1月,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供热站返还他已经交纳的供热费。受理案件后,法院传唤供热站了解情况。供热站承认,因为暖气管道老化,加压不足,供热温度确实不够。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供热站退还了王先生所交纳的供热费。(本报记者 吴阿娟 通讯员 李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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